为推进中山市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总体框架
《中山市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信用分级评价、信用认定流程、信用管理与应用、附则等,以推进中山市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为主线,力求建立健全统计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其统计信用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三、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来源
《办法》明确了市统计局通过统计调查、执法检查、数据核查、其他统计日常工作等活动来产生或获取企业的统计信用信息,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实施分级评价。
四、企业统计信用分类
A级(统计守信)
B级(统计信用无异常)
C级(统计信用异常)
D级(统计一般失信)
E级(统计严重失信)
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评价为信用A级企业将作为守信激励主体:
1. 在“信用中国(中山)”网站公示。
2. 公示有效期内免于统计执法“双随机”检查。
3. 依法优化检查频次。
4. 将信用A级企业名单推送至市各部门,在各种评比表彰、享受优惠政策、市场监管和行政许可等环节查询使用。
评价为信用E级企业的,列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公示期1年,公示期间,将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六、统计守信A级企业申报条件
1. 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计工作。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 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 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普法宣传等工作。
5. 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连续在岗从事统计工作2年以上,积极参加统计培训及统计工作布置会议等。
6. 2年内无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未在其他领域被列入失信名单。
7. 不存在统计异常、失信情形的。
8. 其他统计守信情形。
七、统计守信A级企业的认定流程和周期
信用A级(统计守信)评价认定工作分为:企业申报、镇(街)初审、科室复审、认定公示、通报表彰五个阶段。
评定周期原则上不低于每两年一次。
(中山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