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城市公园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编制了《中山市城市公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各行业管理部门更好地理解本《规定》,抓好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国内主要城市以及广东省“珠三角”毗邻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山市实际和城市公园管理经验做法,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巩固提升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填补中山市在城市公园的统筹协调及科学化管理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空白,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编制本《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园管理工作。
二、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规定》的制定,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美丽中山的具体实践,对加强城市公园管理服务、体现公园绿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应具有着重要作用,也为推动我市城市公园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供依据,对规范城市公园主管部门职责以及社会公众对城市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提升中山市城市公园品味。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八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城市公园定义、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城市公园管理的职能部门等。
(二)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明确城市公园规划建设的相关要求以及城市公园内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等。
(三)第三章保护管理:对城市公园用地性质的改变,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城市公园内的违建项目、临时占用城市公园用地的审批程序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明确“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的评定标准、申报条件和审批流程的制定部门,对其保护率指标以及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
(四)第四章城市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必须履行的相关职责。
(五)第五章园容、游园管理:明确城市公园园容必须达到的相关要求、公园内规定禁止的行为等。着重明确宠物的入园以及公园露营的相关规定。
(六)第六章安全管理:明确城市公园安全设施设置定期维修检查以及公共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等;结合综合性公园的特点,对于安全隐患突出的部分着重加以规定。
(七)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规定。
(八)第八章附则:明确对本规定负责解释的职能部门、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