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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8日

  我中心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中心负责中山市全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单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受理职工对单位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的投诉。过去五年,我中心积极作为,通过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维护了全市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过去五年实践经验,我中心对《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

  三、问题解答

  (一)《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是谁?

  中山市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

  (二)发生什么样的情况会被适用《管理办法》?

  单位未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时,会被适用《管理办法》。实践中,发现单位未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进行“双随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是单位被在职职工或已离职职工投诉,要求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三)《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都有哪些措施?

  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分为:行政检查、行政调查、行政决定、行政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的检查,属于行政检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属于行政调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确实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属于行政决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确实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责令改正但单位逾期不改正而作出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四)我是单位(企业)负责人,如何避免我名下的单位(企业)被适用《管理办法》而受到行政处罚?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凡进行缴存登记的单位,均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五)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可否暂缓行政处罚?

  不能暂缓。但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形,按规定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

  (六)我是单位员工,单位未帮我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应该怎么办?

  您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前台进行投诉,并提交证明您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和证明您工资收入的佐证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投诉后,会对您的投诉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立案追缴。

  (七)我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有异议,要如何处理?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