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有序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建通〔2019〕17号)、《中山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指导意见》(中建〔2012〕39号)共2份部门规范性文件。现根据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关于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建通〔2019〕17号)
废止理由:文件有效期为两年,目前已失效,且因管理形势变化,已不再适宜作为当前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中山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指导意见》(中建〔2012〕39号)
废止理由:文件实施已超过10年,且因管理形势变化已不再适宜作为当前行政管理依据。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及中山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执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