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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会议精神,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公积金中心按照《中山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对我中心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深度“体检”,并及时向牵头部门市司法局报送初步清理意见和征求反馈意见。根据《关于有序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市公积金中心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房金通〔2023〕25号,中房金规字〔2023〕4号),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房金委通〔2012〕3号)等8份规范性文件。现根据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废止的必要性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

  二、相关依据

  《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

  三、政策衔接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房金委通〔2012〕3号)

  废止理由:文件相关管理措施已由新文件替代。

  政策衔接:2022年12月,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重新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房金通〔2022〕37号、中房金规字〔2022〕3号)、《关于重新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房金通〔2022〕38号、中房金规字〔2022〕4号)、《关于重新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房金通〔2022〕39号、中房金规字〔2022〕5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进行规范。

  (二)《关于加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房金委通〔2013〕5号)

  废止理由:文件相关管理措施已由新文件替代。

  政策衔接:2022年12月,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重新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房金通〔2022〕38号、中房金规字〔2022〕4号)、《关于重新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房金通〔2022〕39号、中房金规字〔2022〕5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进行规范。

  (三)《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废止理由:文件相关管理措施已由新文件替代。

  政策衔接:2022年12月,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重新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房金通〔2022〕38号、中房金规字〔2022〕4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进行规范。

  (四)《关于增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中房金通〔2017〕25号)

  废止理由:文件相关管理措施已由新文件替代。

  政策衔接:2022年12月,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重新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房金通〔2022〕38号、中房金规字〔2022〕4号),新文件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最新规范。

  (五)《关于修改大病医疗提取时间等政策通知》(中房金通〔2018〕8号)

  废止理由:文件相关管理措施已由新文件替代。

  政策衔接:2022年12月,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重新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房金通〔2022〕38号、中房金规字〔2022〕4号),有关大病医疗提取时间等政策已纳入新文件。

  (六)《关于实行阶梯式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中房金通〔2018〕16号)

  废止理由:该文件规定的租房提取金额上限已不再执行,新文件对租房提取金额上限进行了调整。

  政策衔接:2022年12月,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重新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房金通〔2022〕38号、中房金规字〔2022〕4号),新文件对租房提取政策进行了最新规范。

  (七)《关于修改其他住房消费每月提取金额上限政策的通知》(中房金通〔2019〕13号)

  废止理由:该文件规定的其他住房消费每月提取金额上限政策已不再实施,新文件对其他住房消费每月提取金额上限进行了调整。

  政策衔接:2022年12月,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重新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房金通〔2022〕38号、中房金规字〔2022〕4号),新文件对其他住房消费每月提取金额上限进行了最新规范。

  (八)《关于增加父母住宅增设电梯子女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中房金通〔2019〕14号)

  废止理由:文件相关管理措施已由新文件替代。

  政策衔接:2022年12月,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重新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房金通〔2022〕38号、中房金规字〔2022〕4号),有关父母住宅增设电梯子女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已纳入新文件。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述8份文件不再作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管理的依据。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