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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中商务贸字〔2022〕134号〉的公告》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7日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发布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废止〈中商务贸字〔2022〕134号〉的公告》(中商务贸字〔2023〕114号、中商务规字〔2023〕4号),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解读如下:

  一、废止依据

  (一)《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

  (二)《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

  二、废止理由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15〕254号),进一步加强地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不断提升贸易政策制定水平,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我局对现有贸易政策开展合规自查,清查过程中,发现已制定的《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2022年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22〕134号)(中商务规字〔2022〕3号)已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现有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发展规律不相吻合,需废止。

  三、废止相关影响

  《中商务贸字〔2022〕134号》自2023年11月1日予以公布废止。考虑到原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2022年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22〕134号)(中商务规字〔2022〕3号)废止后,凡于2023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所发生的业务且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扶持政策。

  
(中山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