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的通知》(中山组发〔2022〕1号,以下简称:人才23条)精神,市人社局修订了《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评审办法》(以下称评审办法)。修订评审办法是落实人才23条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评审主体、优化评审程序,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高质量发展,打造在全国极具影响力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平台。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更好集聚留学人员来中山创新创业,市府办出台《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进一步放宽了留创园入园资格,将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境)学习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纳入政策优待范围。以原管理办法为依据制定的《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人社发〔2019〕199号)、《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评审办法(修订)》(中人社发〔2019〕232号)对入园资格的规定与60号文不一致,亟待修订完善。
二、政策修订思路
修订遵循问题导向,针对原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风险点,结合考虑初创企业的特点改进了专家评分表,并重新明确了评审主体、参评资格、评审程序、评审纪律,对原办法进行了全方位的完善与扩充,覆盖了创业扶持资金评审的全过程。
三、修订背景及内容
为配合《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结合创业启动经费评审工作实际进行修订。要点如下:
(一)落实文件要求
1. 创业扶持资金是依据《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设立的专项经费,本办法有效期应当与60号文以及《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下称“资金管理办法”)保持一致,不应超过2026年4月30日。
2. 资金管理办法将“创业启动经费”更名为“创业扶持资金”,本办法与资金管理办法在表述上应保持一致。
(二)完善评审工作
1. 原文件规定评审工作一般在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1次,本办法调整创业扶持资金按照当年度企业申报的数量适时组织评审,不再对组织评审的时间、次数做具体限制。
2. 为解决中国中山留创园入园企业产业领域分散,导致原文件对技术专家数量的规定可能影响同一批申报企业不能一同评审的问题,本办法对原文件中“技术专家3名及以上(一个专业方向最少2名专家)”的规定修改为其中技术专家2名及以上。
3. 强化对申报企业的市场、财务和融资能力的考察,修改原文件中“经营管理、财务投资专家各1到2名”为“经营管理、财务投资专家各1名以上”。
4. 对照过往已立项企业的得分情况修订《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立项评分标准》(见附件),按会议评审占比80%、现场考察占比20%的形式赋分,避免实地考察一票否决造成评审、考察比重失衡,并按照创业启动经费评审工作情况调整评分指标和分值,增设1项一级评分指标“企业发展”。
5. 入园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的最长时限由2年延长至3年。原文件规定入园企业须在完成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信息(属新迁入的)后的3个月到2年内提出申请。为使立项综合评分体系与创业企业发展规律相适应,本办法对入园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的截止年限延长至3年。
(三)调整文件内容
原文件中综合得分与资助额度的关系不属于评审的程序性事项,改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规定。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