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2019年12月22日制定了《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细则》(中商务合字〔2019〕28号)(下文简称“原《实施细则》”),因实施期限届满,我局于近期修订后形成《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细则》(中商务合字〔2023〕5号)(下文简称“修订后《实施细则》”),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为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利用国际市场资源做大做强,高质量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出台《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细则》(中商务合字〔2023〕5号)。
二、文件的制定依据
(一)省级文件
1.《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五外联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粤发〔2023〕15号)
2.《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实施〈2023年广东商务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商务厅字〔2023〕3号)
3.《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合函〔2023〕3号)
(二)市级文件
1.《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代中山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山委字〔2023〕15号)
2.《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
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4号)
4.《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财字〔2020〕17号)
5.《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商务合字〔2019〕28号)
三、修订后《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修订后《实施细则》包括“总则”“支持对象、内容和标准”“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附则”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项目资金支持对象
在中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应依法诚信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近3年无违反境外投资合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且按照商务部门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企业在境外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正常运营,按规定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企业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二)关于项目支持内容
原条款中涉及“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境外展示展销中心”“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境外投资合作公共服务项目”等五大类10个项目的支持内容,修订后,支持内容改为“前期专业服务费用”“统保平台项下保险费用”“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等3个支持项目。相比旧细则,修订后《实施细则》删去了目前我市企业暂未涉及的项目内容,更加符合我市对外投资的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支持的方向。
(三)关于项目支持标准
对于前期专业服务费用和统保平台项下保险费用的支持,明确了企业在境外累计实际投资额需不低于100万美元。对于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的支持,明确了活动需由市商务局组织或经市商务局备案。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 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只能享受1次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支持。
2. 统保平台项下保险费用:对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每个境外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3. 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对参加活动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出访人员的往返机票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每个单位每次活动获得补助的人数不超过2人,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机票费以经济舱机票费为支持标准。
四、其他重点内容
(一)关于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1. 申报。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按时提供申报材料,逾期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不予受理。
2. 审核。镇街商务部门对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专家等进行评审。根据工作需求,可征求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意见。
3. 拨付。市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拟定支持项目名单,经市商务局集体审议后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对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关于项目支持时间
为了与原《实施细则》扶持的项目时间做好衔接,修订后《实施细则》支持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项目。
五、名词解释
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指境内主体开展对外投资,在注册设立境外企业或跨国并购项目交割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的费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的费用;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的费用;购买跨国并购涉及的买方并购补偿保险、并购分手费责任保险及其他并购相关保险的费用。
统保平台项下保险费用:指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业务,为降低可能面临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而向政策性保险机构购买海外投资(股权)保险、海外投资(债权)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海外租赁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等“走出去”相关产品及服务支出的费用。
(中山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