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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我中心制定了《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底,我中心出台了《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五年来,我中心积极作为,为在我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提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结合过去五年实践经验及上级部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支持政策,我中心制定了《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行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规范性文件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三)政策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策问答

  (一)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累计缴存不少于24个月;2. 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3.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其他规定。

  (二)职工从单位缴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缴存时间可否合并计算?

  答:可以合并计算。

  例1:职工甲在单位缴存12个月,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如再缴存12个月,并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其他规定,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例2:职工乙在单位缴存了30个月,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与单位缴存时间合并计算后已经满足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前至少缴存24个月的要求,这时仅需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1个月,并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其他规定,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灵活就业人员之前在外市有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缴存时间可否合并计算?

  答:可以合并计算。

  例如职工丙原先在外市缴存18个月,待职工丙将外市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中山后,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其他规定,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前6个月内的连续正常缴存是否区分缴存方式?

  答:不区分缴存方式。

  例如职工丁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4个月,但因工作离职,离职期间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2个月。若上述6个月的缴存月份连续,则视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正常缴存指汇缴,补缴不属于正常缴存。如出现补缴,则需从补缴的下一个月份重新开始计算连续正常缴存时间。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以转换缴存方式吗?

  答:不可以。因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不同,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不能转换缴存方式。如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转换缴存方式,则需注销相应贷款并重新申请。

  (六)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与单位在职职工一并申请贷款吗?

  答: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在职职工可以一并申请贷款,合并计算其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必须作为主借款人,贷款还款方式按灵活就业人员还款方式处理。

  (七)现在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缴存者是否适用灵活就业贷款政策?

  答:《办法》实施之前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尚未放款的,按原自愿缴存贷款政策继续办理,无需重复申请;《办法》实施之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办法》新规定执行。

  (八)我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因工作变动导致住房公积金断缴了,贷款会被回收吗?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因工作变动导致住房公积金断缴的,可以适用《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恢复缴存。恢复缴存后,不会触发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中的回收贷款条款。

  (九)个人自愿缴存者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目前仅能用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能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本息。即便后来个人自愿缴存者转为单位缴存人员,也还是只能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能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本息。《办法》实施后,这一政策有改变吗?

  答:《办法》对上述情况有所调整。对转为单位缴存人员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其所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均转为单位缴存人员后,可以不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限制,可以申请办理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本息提取。

  一笔贷款只有一个借款人的,其本人转为单位缴存人员后,即可不受上述限制。

  一笔贷款有多个借款人的,必须所有的借款人均转变为单位缴存人员,才能不受上述限制。

  (十)《办法》实施后就可以去办理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本息提取的业务吗?

  答:根据《办法》规定,需以单位缴存人员身份缴存一个月后,方可办理。因此,灵活就业人员计划办理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本息提取的,需先转变缴存方式作为单位缴存人员缴存2024年1月或以后的住房公积金,方可办理。《办法》实施前,已经转为单位缴存人员的,参照实施。

  《办法》实施前已经放款的原个人自愿缴存者在办理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本息提取时,需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