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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管理类)》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22日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和《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管理类)》(以下简称《标准》)。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我局自2008年起,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经多次修订完善,制定了《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4年版)。我市2015年取得立法权后,先后出台了多部涉城市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规范该部分法规规章裁量权的行使,我局又先后分别制定了《中山市停车场条例》《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又因法律修订,我局于2017年单独就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修订,制定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裁量标准。由于上述裁量标准较为分散,且多部法规规章已废止或修改。为确保规范行使相关执法职责,我局对城管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修订,同时配套适用规则,互为补充,明确强调在适用《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的注意事项。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四)《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五)《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六)《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七)《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八)《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九)《中山市停车场条例》

  (十)《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十一)《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适用规则》和《标准》的主要内容

  1.《适用规则》的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一是明确我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是明确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三是明确当事人同时具有上述几种情形的,应如何适用裁量标准;四是明确执法办案中应如何确定适用何种裁量标准及相关文书制作要求。

  2.《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主要针对我局对城管类部分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制定裁量标准,共分为四部分,共有69项。

  (1)第一部分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共37项,主要依据包括《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第二部分是城乡规划管理类,共9项,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3)第三部分是市政建设管理类,共22项,主要依据包括《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山市停车场条例》。

  (4)第四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类,1项,主要依据包括《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二)《标准》的制定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我局从2020年8月10日起承接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的处罚职能,住建类的行政处罚适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城管类的行政处罚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直接适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修订的裁量基准(目前正在修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涉及城管处罚职能的相关条文;另一部分由我局制定裁量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中山市停车场条例》《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文,该部分条文为执法常用条文,且无法直接适用省厅裁量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根据法律修订情况,整合并修订现行裁量标准,方便执法人员执法使用。

  (二)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标准》和相应的《适用规则》,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对于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具有重要意义,能有效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减少执法随意性,提高执法公信力,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