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近期修订出台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政策修订背景
为持续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方式、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制度,提升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绩效,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周边地市的经验,结合我市工作实践,市科技局对2020年印发的《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20〕300号)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框架
《办法》共八章,五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政策出台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第二章各方职责,共8条。明确了项目管理各方及其主要职责。
第三章合同管理,共7条。重点对项目各方资金分配比例、合同延期总时长等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新增】第四章过程管理,共5条。明确了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方式、评估内容和结论处理。
第五章项目验收,共16条。重点对专项审计报告出具要求、验收结论方式、标准及相应的资金处理方式等进行了调整。
第六章项目终止,共9条。通过清单式列举的方式,对终止结题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与明确。
【新增】第七章监督管理,共7条。强调加强风险防范,明确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与措施。
第八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负责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
三、主要修订内容
1. 新增两个章节,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增加过程管理和监督管理两个章节,全文条款从40条增加到57条。
2. 调整验收结论方式,更加符合科研管理规律。验收结论由原办法的“通过”和“不通过”,新增“结题”结论,并明确三种结论的具体执行边界。
3. 厉行节约,精准化管理项目验收后的资金处理。根据项目实际,对项目验收尾款和结余资金进行分类安排:
(1)“通过”的项目,补拨超出已拨付资金数额的垫支部分;尚有结余的,不再拨付;限制可留归使用的结余资金最高额度。
(2)“结题”的项目,不拨付余款,退返不合理支出和财政结余。
(3)“不通过”的项目,视项目情况须退回已拨付部分乃至全部财政资金。
4. 简化流程,提高验收组织工作效率。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再组织二次验收。
5. 调整100万以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我局指定事务所出具的做法。改为“一般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有资质且符合相关工作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必要时,市科技局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6. 调整了须专项审计的经费起点。将“30万以上(不含)须进行专项审计”调整为包含30万经费,并取消了原办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的A、B、C三级分类。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