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2年8月8日,《中山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开。
因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及广东省电力主管部门暂未出台相关的电力行政执法领域自由材料基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要求及广东省行政处罚执法要求,确保我市电力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正确行使,特编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力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以下简称《基准清单》)和《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力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处罚清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四)《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五)《供电营业规则》
(六)《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
(七)《广东省供用电条例》
(八)《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第十条第三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应当包括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的规定,需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框架内制定裁量标准,同时需要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因此,针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在《基准清单》列明,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情形在《免处罚清单》列明。
(二)《基准清单》制定的主要内容为,根据电力领域不同违法行为涉及的情形及情节轻重,确定对应的适用依据、处罚种类、裁量幅度。
《基准清单》将涉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电力领域违法行为划分为8大类,细化共30项裁量基准。8类违法行为分别为:
1.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2.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包括:未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3. 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
4. 盗窃电能(具体包括:(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6)采取非法技术手段给电费充值卡充值并使用该充值卡充值后用电;(7)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5.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
6. 危害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7. 危害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串补站等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8. 敷设其他管道与电力电缆沟交叉通过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
在上述8类违法行为下,根据“是否在电力管理部门调查期间改正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多次开展同类违法行为”的因素量化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从而在法定标准范围内,划定每一类别下不同情形对应的不同处罚幅度。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