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废止〈中山市市级财政各类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金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一)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现行有效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调整情况以及工作部署要求,定期对市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废止。
(二)我市于2023年3月已出台《中山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中退役军人规字〔2023〕1号)规范性文件,对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工作有了新的规定,已取代《中山市市级财政各类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金管理办法》(中民优字〔2015〕21号),故需予以废止。
二、《公告》制定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确定废止的《中山市市级财政各类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金管理办法》(中民优字〔2015〕21号)文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