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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2日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范围

  指导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的文件《中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中环规字〔2018〕3号)已于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该文件编制所依据的《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文件均有修订。我局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23〕341号)对我局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分配、下拨和使用规则的分工,和《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中环规字〔2018〕3号)“动态调整原则”规定的要求,开展了2018年-2022年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评估,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补偿标准、补偿资金分配方法、补偿资金使用范围、新增实施期满开展综合评价、地上附着物直接补偿申请等内容,形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三)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

  《广东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23〕341号)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调整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衔接《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23〕341号)所提出的全市生态补偿工作原则,删除原比例分担原则,新增适当补偿原则。

  (二)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执行差异化标准。针对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执行率偏低的问题,综合考虑水库型和河流(河涌)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需求,提出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分别为400、200元/年·亩,河流(河涌)型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分别为550、275元/年·亩。

  (三)精简了关于补偿资金筹集的内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在《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23〕341号)中对基本原则、资金筹集等已有总体规定的,在本方案中应相应精简表述,不再重复规定。

  (四)修订了镇街应获得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核算公式。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数,同时考虑差异化补偿标准实施要求,调整镇街应获得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核算公式。

  (五)优化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为进一步提高生态补偿资金执行率,保证补偿政策对全市水源保护的反哺作用,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细分为“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和“保护区内拥有土地的各村(居)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支出”;为体现对直接发展机会损失的补偿,进一步调动水源保护区相关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新增“保护区内拥有土地的各村(居)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和公益公建事业等”使用范围。

  (六)增加资金回收规则。为进一步提高生态补偿政策效率,增加“资金下达镇街后1年内未使用的沉淀资金,原则上回收并滚入下一年度冲抵全市生态补偿资金”的规定。

  (七)调整年度补偿考核为期满综合评估。遵循清理考核,减轻镇街负担的要求,取消对镇街的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调整为本办法实施期满时,开展镇街饮用水水源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等的综合评价。

  (八)优化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职责分工。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进一步优化调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和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获得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镇街、村集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体责任内容。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