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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0日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关于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的工作部署和《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相关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定不移推动中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二、主要措施解读

  (一)加大对重点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支持领军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工业总部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国家和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设备和系统购置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支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设备和系统购置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重点优先支持纳入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攻坚的技改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比例可额外提高。

  【政策解读】对重点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根据项目设备和系统购置额给予事后奖励。其中,对领军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工业总部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国家和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实施的项目,按不超过设备和系统购置额的20%给予奖励。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的项目,按不超过设备和系统购置额的15%给予奖励。对纳入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攻坚的技改项目,资助比例可额外提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咨询电话:0760-88329004)

  (二)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持续攻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工程,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树立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标杆示范,建设示范工厂、示范车间、示范项目。加快建设高水平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赋能平台,推动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对于符合条件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和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助支持。

  【政策解读】 每年认定不多于10家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15个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10个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支持高水平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赋能平台建设,每家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支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建设,对试点牵头单位,最高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对制造业企业使用金融机构“数字贷”或其他金融产品进行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给予全额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获得贴息金额最高3000万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咨询电话:0760-88308273)

  (三)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扩大电力交易规模,加大能源供给,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综合施策推动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成本。为新申请使用天然气的企业用户办理用气申报、验收通气实行“零收费”。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由供气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用户“零投资”。

  【政策解读】为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成本,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62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全部应由供电部门承担,不得由用户承担任何费用。同时对于新申请使用天然气的企业用户办理用气申报、验收通气实行“零收费”。

  (市发展改革局,咨询电话:0760-88268321)

  (四)强化用电要素保障。为低压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清理规范工业园区转供电不合理收费,以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为切入点,实现新建、在建“工改”工(产)业园区抄表到户,分步推进存量转供电改造,减少供电层级,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2025年12月基本完成省级工(产)业园区转供电改造,形成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广全市。严控新增转供电,新建工业园区在源头上实现供电直接抄表、服务到户。

  【政策解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要求,为降低办电成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实施低压供电,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须用户投资建设。落实《关于开展工业园区转供电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3〕1194号)》,为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对于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存量工业园终端户实施独立装表计费,进一步清理规范工业园区转供电环节加价,降低制造业企业电费负担。对于新建园区,从设计源头上按照“一户一表”开展,严控新增转供电。

  (市发展改革局,咨询电话:0760-88268321)

  (五)推广使用用户侧储能。在安全可靠前提下,鼓励工商业企业和产业园区配置用户侧新型储能,支持精密制造、公用事业、金融证券、通信服务等行业和公共数据中心等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要求高的重要电力用户配置新型储能。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许可环节给予大力支持。

  【政策解读】落实《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3〕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3〕684号),为促进我市新型储能电站规模化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支持工商业企业、产业园区、其他用电量大的电力用户,按需配置新型储能电站,以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简化优化规划选址手续,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

  (市发展改革局,咨询电话:0760-88268321)

  (六)有序推进“工业上楼”。加强工业建筑设计指导,推动建设标准化厂房。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后提高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允许符合条件的厂房分割销售,推动旧厂房升级改造,引导企业建设租售灵活的工业用房。

  【政策解读】建立系统科学的“工业上楼”技术指导体系,让“工改”厂房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实际使用需求,助力企业增资扩产;保持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不变,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或进行分割、合并的,不计收土地出让地价款,国有出让用地实施全面改造、局部改造(含混合改造),重新约定使用年期的,按市场评估价乘以延长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的40%计收,进一步降低企业改造成本,增加改造主体的积极性;鼓励改造主体引进优质产业项目,满足基本条件的项目自持比例最低为确权登记总建筑面积的51%,如能按镇街要求,引进优质产业项目,项目总体能达到镇街经济指标要求的,可降低自持比例至20%。

  (市工改办,咨询电话:0760-88268233)

  (七)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并相应提高产业园区配套建筑面积占比,最高不超过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在符合规划原则及土壤环境安全、权属不变、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允许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酒店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政策解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高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原则及土壤环境安全、权属不变、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允许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酒店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0760-87898288)

  (八)持续拓展企业融资模式。依托大数据共享平台,生成企业全景画像,为企业贷款业务提供数据支撑。积极发挥融资担保公司增信分险、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融物作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推出批量担保业务。鼓励银行机构推出制造业企业专属信贷产品,落实“过桥贷”政策,为制造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政策解读】

  1. 通过汇聚全市公共数据,构建企业画像,并在“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前提下,向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服务,帮助银行快速了解企业实际情况,从而让企业贷款更便利,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咨询电话:0760-89817120)

  2. 制造业企业在借款、发行债券等融资过程中,如有资质或借款额度受限,引入融资担保公司可达到增信分险作用,助力企业获得融资或增大融资额度。制造业企业因资金受限影响购买设备时,可引入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制造业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方式解决,融资租赁公司在助力制造业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鼓励银行机构为制造业企业量身定做专属信贷产品。依据企业类型和融资特点,引导银行机构开发不同类型的融资产品,尽量实现信贷资源供给精准化、差异化、个性化,满足不同类别、不同规模制造业企业的融资需求。政府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的实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性贷款提供转贷周转资金,帮助企业解决“过桥”融资难题,避免短期资金周转困难而引发资金链断裂问题。

  (市金融工作局,咨询电话:0760-88669701/88339292)

  (九)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用好上市扶持政策,加强制造业企业上市辅导和协调服务,联动专业机构为企业资本运作提供支持,推动企业借助上市融资做优做强。鼓励制造业上市公司运用股权、债权等工具进行再融资,通过并购重组提质增效。支持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引导资金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发展。

  【政策解读】从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企业资源储备、加强协调服务、优化资源配置、妥善处理历史问题、支持股权投资发展等方面着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全方位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对企业A股上市、H股直接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募资用于本地项目投资、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事项予以扶持补助,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

  (市金融工作局,咨询电话:0760-88666231)

  (十)优化调整运输结构。积极推动多式联运,优化铁路、公路、水路货运服务供给。规范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严格收费单位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确保公示外无收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解读】1. 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速推进深中交通一体化,构建“海陆空铁”综合交通体系。2.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支持南沙港铁路黄圃货站和黄圃港发展多式联运,推动黄圃货站货物发送量和依托南沙港铁路完成的货运量同比稳步增长。

  (市交通运输局,咨询电话:0760-86121236)

  (十一)降低工业和仓储用地改造成本。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规划容积率较低的工业和仓储用地,可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同步修改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高度等规划指标。后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合同约定建筑高度或其他规划指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政策解读】根据《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满足技术标准规范的物流仓储用地、工业用地规划指标调整情形的,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由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向属地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必要材料,属地政府经集体审议同意后,依法委托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经专家及部门联合审查、公示、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0760-88268979)

  (十二)降低企业医疗保险成本。阶段性降低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保人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具体按《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4〕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1. 执行范围。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单位、参保人。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工伤残退职工、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残疾军人、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费年限(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人员)的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参保人同步实施,具体费率详见表1。

  2. 降费标准。阶段性降低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费率由7.8%(含生育保险)下调至7.3%(含生育保险),其中单位缴费部分费率由5.0%下调至4.5%,个人缴费部分和生育保险缴费维持不变。

  3. 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自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表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阶段性降费调整前后对比表

项目

参保

类型

用人单位及职工

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

工伤残退

职工

灵活就业

人员

失业

人员

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残疾军人

达法定退

休年龄未

达缴费年

限(按月

缴费)

达法定退休年龄未达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

用人单位

个人

财政

个人

工伤保险基金

个人

缴费基数

(元)

统账

结合

本单位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

本人月工资收入(上限:20300,下限:4060)

6760

伤残津贴(上限:20300,下限:4060)

上限:20300,下限:4060

6760

6760

6760

6760

调整前

费率

统账

结合

5.8

2.0

5.8

2.0

5.0

2.0

7.0

7.8

7.0

5.0

5.0

调整后

费率

统账

结合

5.3

2.0

5.3

2.0

4.5

2.0

6.5

7.3

6.5

4.5

5.0

  (市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760-12345)

  (十三)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作部署,持续做好政策宣传,加大对拖欠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充分发挥投诉平台作用,对重点线索发送提醒函、督导、会商约谈,切实维护好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广东省建设了“广东省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与处理平台”(以下简称投诉平台),用于受理中小企业就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提起投诉。中小企业若有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账款投诉,可在线填报相关诉求。目前,投诉端已开通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投诉入口: https://kxzf.gdzwfw.gov.cn/yst_debt_complain_platform/#/,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清欠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咨询电话:0760-88307014)

  (十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和中介服务。按照《中山市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动态调整“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指导各行政执法主体开展“综合查一次”,进一步推动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法查处中介服务机构借助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行为。

  【政策解读】

  1. 通过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对行政检查事项按照“一件事”集成实行清单化管理,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的集中联合执法检查,避免重复检查,促进执法监管整体化、规范化、标准化,实现联动闭环监管。

  (市司法局,咨询电话:13549818136)

  2. 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查处中介机构借助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行为。重点查处中介机构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违规收费;滥用行政影响力、解释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个人接受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

  (市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0760-87898288)

  (十五)强化用工服务保障。建立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工保障首席服务专员制度,举办线上线下公益专场招聘活动,全力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对接服务交流平台。赴外省市开展现场招聘和校企对接等活动,为有招聘需求的制造业企业提供用工服务保障。推行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设、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深入贯彻“链群对接、产学互通”理念,持续推动技工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强化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侧支撑。

  【政策解读】

  1. 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工保障首席服务专员制度:在原有“千名就业服务专员助万家重点企业”的工作基础上,挑选用工量大、“重中之重”的重点企业(项目)提供用工保障首席服务专员服务。就业服务专员针对负责的重点企业(项目)做好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用工对接、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等保障工作。

  (1)服务对象:

  ①重点企业:重点规上(“四上”)企业、重点用工企业(用工规模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大型骨干企业、重点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等。

  ②重点建设项目:省政府当年确定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具体名单原则上由省统一提供。

  用工保障首席服务专员原则上从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中挑选本地经济发展急需、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项目)或缺工达到500人以上、需求紧急的企业(项目)开展挂钩服务活动,对缺工千岗以上的要重点服务。

  (2)办事指引:

  ①根据2023年11月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的《转发关于建立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工保障首席服务专员制度的通知》要求,各镇街在省人社厅提供的结对重点企业(项目)名单里,每年应至少与本地1家重点企业(项目)结对,深入企业宣传惠企政策,并通过走访企业,了解企业实际情况提供用工指导,为企业纾困解难,帮助做好重点企业(项目)用工保障,实现“一对一”精准对接,全力保障重点企业(项目)用工需求。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760-88842312)

  ②通过与外省市人社部门和高校职业院校等沟通对接,落实有关现场招聘、校企对接和劳务协作等赴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以通知和邀请制造业企业等方式按需报名参加。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760-88872308)

  2.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省总工会  省工商联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确定的市级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企业按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新型学徒制项目,规范实施培训,学徒经评价考核合格的,按照每人每年5000-8500元标准予以补贴,劳动者获得我市发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证书的,补贴标准上浮30%。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760-88221132)

  3. 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24号)规定,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遴选确定的省级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企业(含链主企业、生态链内企业成员),开展学生学徒制、技培生培训,规范实施培训,学徒经评价考核合格的,学生学徒制培训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技培生学徒制及企业新型学徒制按照每人5000-8500元标准给予补贴,劳动者获得我市发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证书的,补贴标准上浮30%。

  (1)服务对象:遴选为我市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企业及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遴选确定的我省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企业。

  (2)办事指引:详见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外网申请办事指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760-88221132)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