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通过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为落实市工业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加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我局组织编制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办法》(以下简称《运行办法》),明确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填报、运行及管理要求。
二、《运行办法》主要内容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办法适用范围。《运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工作,包括本市产生、集中收集、利用、处置、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在本市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外市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明确信息化管理及平台注册要求。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在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注册以及填写、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三)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联单管理工作及管理平台建设运行维护。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规范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四)明确转移联单填报及确认要求,包括联单发起、运输、接收等环节相关单位填写、核实联单的要求。同时,还明确了运输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和一般工业污泥运输的轨迹定位跟踪要求。
(五)明确转移联单豁免管理的情形。环保共性产业园核心区产废单位企业转移至园区集中收集点的,可豁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但在交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须使用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填报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数量)等信息,做好电子台账记录。
(六)明确大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豁免情况。日均转移单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除工业污泥外)5批次及以上的单位,可按日填写、运行转移联单。
(七)明确因应急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补录要求。
(八)相关名词定义、办法施行时间、联单样式。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