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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6日

  我局制定并印发规范性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为完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一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要求,我局启动《办法》制定工作,实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分类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类别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二)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的企业;

  (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分类管理情形、简化备案实现方式。

  (一)适用范围

  1.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2. 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的企业;

  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分类管理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完整备案及管理工作。

  1. 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且为产生工业危险废物重点单位的企业;

  2.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3. 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

  4.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5. 经环境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

  6. 近三年内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在部门官方网站公布符合上述情形的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应当按要求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完整备案。

  除以上情形以外的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实施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

  (三)简化备案实现方式

  实施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的企业,需填写以下表格,提交相关资料:

  1. 基本信息表;

  2.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表;

  3.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表;

  4. 环境应急组织架构与风险预防表;

  5. 环境应急处置卡;

  6. 应急设施卡片。

  表格的内容和格式,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并在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中山市环境应急预案网上简化备案系统,制作网上备案操作指引并在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企业按操作指引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以真实信息进行账户注册,在线填报并提交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资料。企业填报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表格、上传有关资料时,应当就其填报内容、上传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相应栏目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姓名。

  企业在线提交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表格和相关资料后,网上简化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及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表,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即为完成。

  三、其他重点内容

  (一)企业应当修订应急预案及再次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

  1. 有符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2.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按新要求修订并备案的。

  (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受理的部门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跨镇街行政区域、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环境风险评估等级为重大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三)监督管理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监督管理,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不按规定备案、不符合简化备案条件而采用简化备案、提供虚假文件备案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认定其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并依法进行处理。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