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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投资促进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9日

  中山市投资促进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投资促进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投促〔2024〕7号),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3年。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2022年8月成立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投资促进工作部署,规范投资促进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需制定出台资金管理政策文件。

  二、文件制定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45号)

  《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中山市投资促进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投促〔2024〕7号)共六章二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第三章明确资助对象、范围及方式,第四章明确资金申报、审批与拨付程序,第五章明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要求,第六章为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职责分工。市投资促进局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部门项目库管理、预算申报、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跟踪监管预算执行情况、信息公开等。市财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使用单位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资助对象、范围及方式。资助对象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方,以及市委、市政府同意支持或子项目文件规定的其他支持对象。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领域主要包括支持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投产,以及根据中央、省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促进招商引资的其他事项。资助方式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等,减少事前资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效应。

  (三)资金申报、审批与拨付。市投资促进局发布申报通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单位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和信用审查等,初审合格的项目向市投资促进局推荐。市投资促进局或委托第三方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将拟奖励名单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原则上由市投资促进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等按照相关流程执行。

  (四)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采取“部门自评+财政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绩效管理体系。市投资促进局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完善内控机制,防范管理风险。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应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五)不予资助的情况。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于项目方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未按约定投资、建设、生产、运营的;被纳入“信用中国”或“信用广东”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配合项目落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的;近两年内存在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规违法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同一个项目重复申报相同类型市级专项资金的;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不予资助。如已拨付,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暂停资金扶持、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扶持资金,3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中山市投资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