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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8日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于2021年9月18日印发了《中山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三年多来,该文件为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推动中山市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为进一步充分发挥该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经研究,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对原资金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印发了《中山市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中山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中山市于2008年设立了中山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较好地推动了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有效增加了全市教育供给,较好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教育需求。2021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等文件。近两年来,中山市推动7所民办学校转为公办学校办学,并购买部分民办学校学位。为支持镇街办好“民转公”学校并落实购买学位任务,市财政设立了购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位专项经费和民转公义务教育学校补助经费。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报市政府同意,将购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位专项经费和民转公义务教育学校补助经费合并到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合并后的资金名称调整为“中山市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3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22〕155号)《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民办中小学规范达标和品牌提升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中教体通〔2023〕21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拟定。

  三、主要内容修改情况说明

  为促进中山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民办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中山市专门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与2021年修订的《中山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比,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新修订的《中山市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相关奖补项目作了调整,主要是删减了民办中小学“爱种子”奖补,增加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经费和民办教育培训经费等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删减的内容

  删减了民办中小学“爱种子”奖补项目。该项目由省教育厅发起,2023年已截止,且民办学校已基本普及一体机的配备,所以,决定在新一期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补项目中删除该项目。

  (二)增加的内容

  新修订的《中山市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经费(包括购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位奖补经费和义务教育阶段民转公学校办学奖补经费)和民办教育培训经费。

  1. 增加了“购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位奖补经费”项目。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22〕155号)规定,中山市购买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学位所需经费(不含义务教育补助和免费教科书)市级财政承担40%,镇街财政承担60%。

  2. 增加了“义务教育阶段民转公学校办学奖补经费”项目。按照上级对“公参民”学校的专项治理要求以及我市优化义务教育结构、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中山市自2022年来,将逐步推动相关民办学校转制为公办学校体制办学,对2022年-2024年由民办学校转制为公办学校体制运作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市财政按照旧生培养成本的40%给予属地镇街一定的财政经费补助(一级财政镇街不补助)。

  3. 增加了“民办教育培训经费”项目。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双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发展,须进一步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干部的管理水平、执法水平,须提高民办学校、培训机构举办者和机构负责人的规范办学意识和政策水平。因此,新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了民办教育培训项目,拟定期组织民办教育管理干部、校外培训执法人员、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及举办者进行规范办学和执法检查等专题学习培训。经费包括师资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及其他费用。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