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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4日

  一、修订背景解读

  《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中府办规字〔2020〕4号)(以下简称“交评管理办法”)于2020年5月正式发布,有效指导了中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的编制、审查和落实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会议精神,更好地适应行政规范性文件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中山市人民政府结合近四年交评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对交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进一步调整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缩减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在保障城市交通运行的基础上,确保减少审批环节,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调整条文解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两类。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各类交通设施规划方案进行分析、预测、评估,对规划方案提出设施承载力、上层规划落实、用地匹配等方面的优化完善措施,以期规划交通设施满足规划用地需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针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周边交通系统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和外部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解读:

  本条规定交通影响评价的分类和基本要求。本次修订第三条是对原“交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整合。原“交评管理办法”第三条定义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第四条界定交通影响评价的分类。为了使修订后的“交评管理办法”表述更加清晰准确,本次修订将其整合为一条,并结合中山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评价对象、评价目的和内容要求。

  第五条  具有交通规划专业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设有交通规划相关专业的院校,具备交通规划设计专业技术力量,方可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工作。建设单位、承担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交通影响评价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出具虚假的分析结论或者分析结论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的技术力量方面的要求和失信责任要求。原“交评管理办法”第五条为“承担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任务的机构需具备交通规划设计专业技术力量,交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原条文仅体现了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技术力量方面的要求,本次修订在优化编制单位技术力量方面要求的同时,明确了失信行为责任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以下情形须开展交通分析:

  (一)新编、一般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局部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地块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条件时。

  (三)相关部门认定需要开展交通分析的其他情形。

  解读:

  本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的开展范围。根据2022年12月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印发的《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类型分为新编、一般修改、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四类。根据不同类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内容,本次修订将原管理办法中的“新编、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为“新编、一般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部分建设规模调整幅度较大的“局部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

  第八条  交通分析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组织编制;不形成单独的专题报告,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告专章内容;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组织编制、同步报审。

  解读:

  本条规定交通分析的组织编制方、与控规成果的关系和编制流程。原“交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交通分析报告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组织编制;交通分析报告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附件成果,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组织编制、同步报审。”结合中山市实际规划管理流程,本次修订将交通分析定性为控规报告专章,作为控规报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原“交评管理办法”要求的附件成果,不再形成单独报告,以减少审批环节。

  第十条  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序号

类别

启动阈值或条件

1

07居住用地

0701城镇住宅用地

配建小学、12班及以上幼儿园的住宅

2

08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地

0803文化用地

新建单独占地的学校、医院、文体设施;改、扩建增加24班及以上的学校

0804教育用地

0805体育用地

0806医疗卫生用地

3

包含两种及以上业态的混合类项目

除住宅、工业外,其他业态建筑面积之和≥5万m2的混合类项目

  注:①若项目涉及多宗用地分期开发,应以多宗用地总范围为对象整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②表中建筑面积指计容建筑面积。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情形。

  解读:

  本条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开展范围。本次修订依据新的用地分类标准和代码,更新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用地或建筑类别,使得相关技术管理文件更加规范有序。同时,为了更好适应行政规范性文件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缩减了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类型,提高了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具体调整如下:

  一是进一步放开单一业态项目的管控要求。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只有配建小学、12班及以上幼儿园的住宅项目才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单一的商业、办公类均无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未配建小学、12班及以上幼儿园的住宅无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二是重点管控交通组织复杂的大型公服项目和综合体项目,尽量减少此类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优化城市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新建单独占地的学校、医院、文体设施和改(扩)建增加24班及以上的学校才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对包含两种及以上业态的混合类项目,除住宅和工业外,其他业态建筑面积之和≥5万m2才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