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下称“个转企”)奖励资金的申请、发放及监督管理,2024年5月22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中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奖励资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暂行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23〕98号)要求,规范“个转企”奖励资金的申请、发放及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3〕3号),制定《中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奖励资金暂行规定》。
二、主要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实施时间
自2024年5月22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所称中山市“个转企”奖励资金(以下称奖励资金)是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奖励2023年期间通过“个转企”转型升级的企业(以下称转型企业)的资金。《暂行规定》适用于奖励资金的申请、发放及监督管理等。
五、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基础奖励;上述转型企业在2023年度销售额(含转型前的个体户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再一次性给予最高3万元的贡献奖励。
六、转型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时间为2023年9月7日前(含2023年9月7日),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前;
(二)转型升级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三)转型企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
(四)转型企业纳税状态正常,无欠税情况和因偷税及虚开发票等重大税违行为被处罚的记录;
(五)至发放奖励资金前,转型企业仍为存续状态,住所(经营场所)在中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
七、转型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中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八、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条件对转型企业进行筛查,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协助提供转型企业的相关涉税信息,确定符合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转型企业名单,通过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后进行相应处置。
(二)公示期满后,各镇街应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发动符合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转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三)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应于符合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转型企业名单公示期满后30日内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向属地镇街市场监管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小榄镇辖区内的转型企业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提交)。如转型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九、奖励资金审核程序
(一)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转型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加具审查意见。填写《中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奖励资金汇总表》并加盖公章,申请时间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中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奖励资金汇总表》及企业申请材料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将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名单通过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后进行相应处置。
(三)公示期满后,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发放奖励资金。
十、违反《暂行规定》的相关处理方式
违反《暂行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