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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3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山市水务局根据国家、省以及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现阶段水利工程建设实际,修订了《中山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水函〔2024〕274号),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关于加强市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水〔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以来,我市市级水利工程项目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强化项目法人管理、督促参建单位履职尽责、规范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等方面都有了显著提升。截至目前,《通知》已实施6年,部分条款的制定依据已经废止或重新修订。同时,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通知》在规范引导、高效监管等方面的效能也亟待进一步提升。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粤建市〔2009〕8号)、《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府〔2020〕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建通〔2016〕1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价款支付管理的通知》(中财建〔2022〕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修订。

  三、主要内容

  《中山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水函〔2024〕274号)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纳入预备项目库后,方可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实施。

  (二)加强投资控制管理。加强项目审批阶段的投资控制,项目法人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概(预)算编制单位必须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含子项目)概算调整,但在经核定的总概算投资范围内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经市水务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规范招投标文件编制工作,评标办法、评分细则的设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并做好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工作。

  (四)加强度汛工程管理。凡有度汛任务的破堤(含穿堤)工程、水库新(改)建工程(含涉及水库排洪设施建设)以及其它涉及水利防洪排涝安全的工程项目(如影响排涝的内河整治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度汛工作方案报市水务局审批。同时,度汛工程(主干堤破堤项目,围堰按度汛围堰设计的除外)项目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开始现场施工。

  (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数量,应遵循可不变更则不变更、需变更时严格控制变更规模的原则。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工程变更会议确定后14天内申报工程变更手续,申报工程变更时,应同时提交对变更事项的明确且具体的书面意见。

  (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须严格按投标承诺,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材料和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的质量、安全,项目法人单位须切实履行督查责任。

  (七)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落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八)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向市水务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完整验收资料,市水务局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验收备案。

  

(中山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