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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1日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三防工作能力,有力有序做好汛旱风冻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我市正式印发了《中山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现就该预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预案修订背景

  我市于2020年5月14日印发实施《中山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其中防冻应急响应部分内容于2021年10月22日重新修订完善),有力规范了全市三防各项工作。2024年2月4日,省防办印发《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三防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市结合工作实际尽快组织修订本级三防应急预案。4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出台了《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对全省三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省相关决策部署,提升我市三防工作能力,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汛旱风冻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全力以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为中山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市应急管理局(市三防办)结合我市实际,牵头对原《中山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二、预案编制目的

  为完善中山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以下简称“三防”)减灾体系,高效、有序开展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防御汛旱风冻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预案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754-2017)》《防台风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611-2012)》《抗旱预案编制导则(SL590-2013)》《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山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四、预案主要内容

  本次预案的修订在尽量不改变原预案框架结构的基础上,主要更新调整了市三防成员、部分成员单位职责,修改了防汛(防暴雨)、防冻、防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其中防汛(防洪)和防风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未作修改),并细化了调整、结束响应的要求,调整了市防指坐镇指挥和联合值守要求等,主要包含以下9方面内容:

  (一)总则。主要包括指导思想、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内容。

  (二)中山市概况。主要包括中山市地形地貌、防御重点、重点防御工作等内容。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主要包括中山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组织机构和职责、市防指成员单位任务分工、市防指专家库组成、现场指挥部设立要求、各镇街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其他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设立等内容。

  (四)预警预防。主要包括信息报送和发布、预警预防准备、水务工程防洪排涝调度等内容。根据雨情、水情、风情、涝情、风暴潮、海浪、旱情、咸潮、工情、灾情、墒情等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五)应急响应。主要包括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响应启动和结束程序、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坐镇指挥和联合值守要求、先期处置、应急响应级别和启动条件等内容。具体规定了每个应急响应等级的启动条件和响应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响应措施和应对工作。

  (六)保障措施。主要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技术保障、供电保障、供水保障、油料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动员保障、人员转移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内容。

  (七)善后处置。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后救灾救济工作由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的救灾救济工作,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市政府可向省政府或其他地市政府请求支援。具体包括救灾救济、恢复重建、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保险赔付、调查分析、后果评估及总结等内容。

  (八)附则。主要包括奖励与责任追究、预案管理与更新、解释部门、实施时间等内容。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中府办〔2020〕24号)和《中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关于印发中山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防冻应急响应”有关内容的通知》(中防〔2021〕7号)同时废止。

  (九)附件。主要包括市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市防指成员单位类别统计表、中山市船舶防台风锚地和避风港的设置、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等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