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7日

  为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和支持基层开展耕地保护工作,市自然资源局不断完善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8月27日印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新一轮耕地保护生态补偿范围、对象和资金标准,补偿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程序,以及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耕地保护生态补偿从全市统一筹集的生态补偿资金中安排资金,在坚持开展普惠性补偿、按耕地面积发放补偿资金的基础上,适度提高补偿标准,并建立激励性补偿机制,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村给予奖励。

  《办法》提高普惠性补偿标准,由原来的永久基本农田268元/年·亩、一般耕地134元/年·亩,提升至永久基本农田400元/年·亩、一般耕地200元/年·亩。普惠性补偿资金根据各镇街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面积分配给镇街,其中40%由各镇街统筹使用,60%补贴到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

  《办法》建立激励性补偿机制,按照全市耕地100元/年·亩标准增设市级奖励资金,用于统筹激励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镇街。鼓励镇街安排资金奖励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

  《办法》明确耕地补偿资金用途,用于耕地保护管理、“田长制”建设、耕地恢复、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修缮等。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优先保障上述用途后,还可用于村公益公建事业。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