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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7日

  为规范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助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在中山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标准化活动项目

  1.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2.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分技术委员会(SC)或标准化工作组(S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资助。

  3. 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4. 对牵头主办或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主办或承办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不含标准制定研讨会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二)技术标准研制项目

  1.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2.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

  3. 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4. 每主导制定一项广东省地方标准,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资助;协助制定广东省地方标准的,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资助,仅资助中山市内排名第一的单位。

  5. 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市级地方标准,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资助。

  6. 每组织制定一项联盟标准,我市实施单位不少于10家或产业覆盖面不低于50%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7. 每研制一项企业先进技术标准,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标准起草单位排序在第2-5位、第6-10位、第11位以后的,分别按该项目协助制定资助标准的100%、50%、30%给予资助。

  (三)标准化科研及体系建设项目

  每年择优资助标准化科研及体系项目不超过15项。

  1. 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

  2. 承担制定市级产业标准体系或标准化规划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

  (四)标准化奖项项目

  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广东省标准化突出贡献奖和ISO和IEC相关奖项的单位,按类别给予不超过8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五)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

  每获得一项企业标准“领跑者”,且该标准首次认定为“领跑者”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对发布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方案的单位,且该方案评选的“领跑者”榜单至少有1家中山市企业上榜的,每个评估方案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同一评估机构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5项。

  (六)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配套资助。

  (七)标准化平台和宣贯项目

  1. 建立或维护我市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2. 组织开展标准化宣贯等公共服务的单位,按课时给予不超过1-3万元的资助。

  三、申请流程

  1. 项目申报

  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年度申报通知,申报单位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粤财扶助”进行申报,按项目类别提交申报材料。

  2. 项目评审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对受理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

  3. 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经公示和市市场监管局集体研究审定后,申报下年度专项资金财政预算。

  4. 资金拨付

  市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拨付资助资金。

  四、不予资助的情形

  1. 不满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

  2. 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3.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 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

  5. 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