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极端天气频发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及城市品质。对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多次下发文件、召开会议作出相关决策部署。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理念”。2014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指导各地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对海绵城市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6月,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全力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2022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明确了海绵城市的内涵和实施路径,并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出清晰要求。
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5月发布《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中山自然资规划〔2020〕188号),其中对部分建设用地不作要求或不纳入海绵城市管控范围;市政府于2021年11月发布《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府规字〔2021〕9号、中府〔2021〕146号),其中第四条对豁免清单的定义和内容有初步描述,符合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的建设项目已有初步范围,但仍存在着项目类别少、清单范围模糊、项目类别未具体到子类等问题,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中实施困难。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豁免清单,提升项目报建、审批等有关工作效率,制定《中山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十分有必要。
二、文件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7〕104号)、《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中山自然资规划〔2020〕18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府规字〔2021〕9号、中府〔2021〕146号)。同时参考和借鉴深圳、东莞、佛山、汕头等城市的豁免经验和实际做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豁免清单共包括特殊地质区、特殊污染项目、特殊用地类型项目、非土建类项目或海绵措施影响基本使用功能的项目、其他项目五大类,其中特殊地质区、特殊污染物项目来源于《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对豁免清单内容的描述,特殊用地类型项目来源于《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中提及的不做指标要求的部分用地类型,非土建类项目或海绵措施影响基本使用功能的项目和其他项目来源于深圳、佛山、东莞、汕头等城市的豁免经验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需要增加部分项目类别。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