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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8日

  一、我市总部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本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实际经营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市,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法人企业或机构组织。

  二、认定我市总部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分为两类,具体为:

  第一类:经营情况认定。在本市注册并持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按照行业规模认定。

  1. 农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2. 工业和建筑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3. 金融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4. 批发零售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5. 房地产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

  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现代物流业、现代交通业、住宿餐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健康服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二)符合中山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其中,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省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有效创新标杆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

  (三)符合中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估值或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轮融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未上市。

  第二类:直接认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三)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

  (四)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

  三、总部企业扶持措施包括哪些?

  (一)入学服务。协调安排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园及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学位。享受入学政策的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由总部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

  (二)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总部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合理创设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对于总部企业新增存款提供个性化服务和支持。 

  (三)用地支持。总部企业建设用地项目符合我市鼓励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在总部经济集聚区内安排用地指标,可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新增用地满足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条件的,可按新型产业用地(M0)供地。利用“三旧”改造用地建设总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四、总部企业可享受哪些暖心服务?

  (一)用地保障。保障总部企业及其上下游重点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二)合法权益保护。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受到轻微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总部企业,可按规定简化流程、尽快移出。

  (三)绿色通道服务。市镇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总部企业VIP绿色通道,对总部企业办事需求,实行专人负责制和限期办结制。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加快推进项目投资投产。

  (四)直通车服务。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市领导挂点服务制度,以“马上办”“行走办”方式,切实解决总部企业经营性困难。

  (五)暖企服务。定期举办市级统筹咨询和服务沟通专场活动,对获得认定的企业授予“中山市总部企业”称号。

  (六)通关便利服务。积极为总部企业做好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创新贸易便利化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在进出口通关、出入境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七)居留许可及出入境办证服务。总部企业外籍工作人员需在本市常住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相同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员工或企业客户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