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中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1日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落实广东省关于完善实验室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及《中山市科技创新强市十五条》(中府〔2024〕1号)对中山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的扶持政策,市科技局经过广泛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吸纳意见建议,研究起草了《中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一是为了规范和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运行与管理,推进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二是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为培育建设省重点实验室打下扎实根基。

  二、《办法》的适用对象

  支持在中山市内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建设市重点实验室。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包括总则,职责,申报与认定,机制建设,考核评估,附则等部分,简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本部分包括第一条至第四条,介绍了《办法》的背景依据、扶持对象和建设管理原则。

  (二)职责。本部分包括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管理和指导部门职责、依托单位主体及市重点实验室责任要求。

  (三)申报与认定。本部分为第九条,明确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分类及认定程序。

  (四)机制建设。本部分包括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分别对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变更事项等内容提出要求。

  (五)考核评估。本部分包括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分别明确了评估周期、评估结果等级等内容。

  (六)附则。本部分包括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明确市重点实验室的命名,《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限。

  四、《办法》的出台亮点

  《办法》中市重点实验室分为认定类市重点实验室和培育类市重点实验室。

  对于认定类市重点实验室,围绕其研究领域,对建设目标、科研能力、人员素质、科研场地、组织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

  对于培育类市重点实验室,即未完全达到认定类条件,但创新能力强、产业化实力雄厚的单位,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简化认定程序。

  五、《办法》的资金扶持力度

  给予认定类市重点实验室首次认定补助最高10万元,培育类市重点实验室无财政资金支持。

  六、《办法》中市重点实验的考核评估标准

  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由市科技局制定,将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等级,同等条件下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合格等级则继续纳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不合格等级则限期1年进行整改。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