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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1日

  一、背景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文化的亮丽瑰宝,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对于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公布实施,《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2月27日起公布实施,为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与参考。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三)《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四)《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三、编制说明

  (一)参照《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新增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个人和群体的明确定义。

  (二)参照《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对比原暂行办法,《办法》第四条新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有关内容。

  (三)参照《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对比原暂行办法,《办法》第六条新增“坚持正确的历史观、世界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关内容。

  (四)对比原暂行办法,《办法》删除“市文广旅局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和认定工作。”的有关内容,改为第七条“市文广旅局根据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定期组织开展中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个人和群体)认定工作。”

  (五)参照《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办法》第十条新增中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群体)的有关内容,同时于《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申请条件等内容。

  (六)对原办法提交申请材料的推荐单位进行了调整,原审核、上报或推荐机关为各镇街宣传文化服务中心或市直行业管理部门,现根据近年来传承人认定实际工作情况,在《办法》第十二条统一改成由各镇街宣传文化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七)参照《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及《中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于《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重新明确推荐认定传承人的评审流程。

  四、主要内容解读

  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目前,我市共认定了九批共106名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其中健在97人。他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具有活力的主体,在保护传承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也存在着部分代表性传承人对权利和义务理解不深,传承活动计划性不强,传习效果不明显,对政府给予的传习补贴用途不清晰等问题,甚至还有个别代表性传承人未有效履行职责等情况。新时代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我市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着力培养好传承队伍,将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办法》具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在市级层面率先探索认定传承群体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解决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中的瓶颈问题。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先行先试,将“群体”纳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范畴,在省级层面率先迈出探索创新步伐。我市紧跟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步伐,参照《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办法》新增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群体的明确定义,规定“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群体。个人指单个自然人。群体由两名及以上自然人构成,他们分别掌握某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践的重要环节或核心技艺,相互间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该项目传承工作”。

  二是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庞大,过去由于认定与管理工作存在难度,陆续出现不少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作为、传承工作不到位等问题。“退出机制”的出台是优化传承人队伍、推动项目活态传承的必要之举。有鉴于此,《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有详细规定,并明确了7种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我局将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进行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其是否继续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同时将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对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

  此外,针对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办法》中也予以更细致、人性化的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将被列入“中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鼓励其积极推动非遗传承工作。

  下一步,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根据《办法》相关规定,适时启动新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同时,逐步完善传承人评价体系,指导全市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更加科学、系统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高质量发展。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