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政策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认真研究、讨论、完善,拟印发《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个章节四十条。
第一章 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三条,共三条。内容包括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包括第四条至第八条,共五条。主要明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各方职责。
第三章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共三条。主要涉及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分类、直接费用分类及支出范围、间接费用支出范围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预算与经费使用管理,包括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共十四条。主要涉及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与调整、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绩效资金发放等资金使用风险点提出了使用规定,明确一般情况下,财政经费不应编列涉及关联交易的项目费用。项目预算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具体可结合项目实际并参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等文件进行编制。
同时强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符合本单位科研活动实际的各类直接费用支出标准以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并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包括第二十六至第二十七条,共两条。深化科研经费使用“放管服”改革,明确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的项目可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包干制,不再编制明细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包括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八条,共十一条。明确财政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及相关处罚方式,以及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第七章 附则,包括第三十九至第四十条,共两条。明确了条款相关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三、主要特点
(一)更加注重项目经费使用的研发属性,强调财政经费使用的科研导向。办法细化明确了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各支出科目的界定范围,在与省级相关政策要求保持高度一致的基础上,清晰区分项目的生产性支出与研发支出,在多处条款强调了财政资金使用的研发专属性和项目相关性,突出体现财政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经费使用规范性。加强源头管理,强调财政资金使用的预算编制,通过限制关联交易、强化内控制度化管理等具体条款,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
(三)放管结合,试点科研经费包干制。选择部分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项目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不再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
(四)强化主体责任和科研主体诚信建设。一是加强全过程监管,科技等相关部门可通过抽查开展监督检查;二是强化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建立完善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三是强化各类主体科研诚信监管。对在经费使用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