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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负责人陪餐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6日

  《中山市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负责人陪餐办法》(以下简称《陪餐办法》,中府办〔2024〕37号,中府办规字〔2024〕8号)于2025年1月15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背景说明

  《陪餐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得到广大学校、儿童福利院和养老机构等单位积极响应,全市所有集体用餐单位负责人主动落实陪餐制度,坚持做到月初有计划、天天有落实、月终有总结、件件有反馈,形成全市集体用餐单位和供餐单位负责人常态化“陪餐”工作机制。集体食堂环境、饭菜质量、种类样式、营养搭配、口味价格等方面均得到了较大提高,并推进了光盘行动,杜绝浪费,用餐人员满意度持续提升。

  《陪餐办法》的试行实施不但压实了用餐单位主体责任,也进一步系统地厘清了集体用餐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属地政府的各自职责,促使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起多方共同参与的长效陪餐检查机制。各行政主管部门把办法执行情况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指导集体用餐单位建立陪餐机制,推动群众饮食质量与营养健康持续改善,为人民群众特别是重点群体吃得安全、吃得饱、吃得好提供有力保障。

  《陪餐办法》试行三年期间,在维护食品安全、保障用餐营养健康和杜绝食品浪费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未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鉴于集体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稍有不慎,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保障集体用餐食品安全工作任重道远,仍需各方共同努力,故继续实施《中山市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负责人陪餐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

  三、适用对象

  鼓励本市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工厂企业、建筑工地、托幼机构、校外托管培训机构、职业教育院校等单位食堂和供餐单位执行本办法,并在提供和采购食堂服务中明确需实施陪餐制度。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按现行制度执行学校陪餐制度。

  四、主要内容

  《陪餐办法》共十八条,包括总则、陪餐要求、陪餐人员职责、集体用餐和供餐单位职责、监管部门职责和附则共六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对办法目的、依据、执行对象定义、适用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陪餐要求”,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集体用餐单位、供餐单位主动执行本办法,成立陪餐小组、制定陪餐计划、陪餐人员、陪餐次数和陪餐场地等内容的要求。

  第三章“陪餐人员职责”,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围绕陪餐人员的陪餐过程工作要求、退出工作机制、限制范围要求、监督要求和处理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四章“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职责”,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围绕集体用餐、供餐单位执行陪餐工作责任要求、信息公示要求和应急处置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鼓励集体用餐单位设立食品安全相关配套检测机制。

  第五章“监管部门职责”,第十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街政府工作职责进行规定,要求市镇两级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鼓励和指导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落实本办法。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规定了实施日期。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