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已过有效期,我局对其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印发,于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规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原《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已过有效期,结合当前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实际情况,对原《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印发。
二、制定依据
《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补充及整合。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紧紧围绕“建设各方责任主体须履行保修义务,维护购房业主合法权益”主线,坚持问题导向,以维护购房业主合法权益为根本,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处理办法》共计五章2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立房屋质量投诉的前期问题反映处理程序,引导建设单位及物业公司提前介入解决纠纷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责任主体建设单位的首要保修义务,并进一步提升实施可操作性,《处理办法》确立了房屋质量投诉的前期问题反映处理程序,即在总则部分第八条规定“如投诉人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存在质量缺陷后,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公司反映房屋质量缺陷情况的,建设单位应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切实履行房屋质量保修义务。”同时在本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物业公司公示质量保修的流程指引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规范投诉提起程序及资料要求,确保投诉依法依规进行
《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不同投诉渠道对应的程序要求,明晰投诉人须提交的投诉资料以及投诉人基本信息、被投诉对象的质量缺陷具体情况、证明资料,确保投诉人依法依规提出诉求,便于行政管理部门与投诉人及时沟通了解情况,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三)明确行政管理惩戒措施,有效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投诉协调处理义务以及房屋保修义务的,按管理职能纳入诚信管理,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等内容。进一步有效压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责任,加强行业监管,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