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新修订的《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落实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指导意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通过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等基本权利,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二、主要内容
《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下称《办法》)共分九章七十三条,分别为总则、医疗康复、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权益维护、附则。修订后的《办法》在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辅助器具配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康复机构补贴、扶残助学、职业培训扶助、就业扶助、就业援助、特殊困难扶助、残疾人居家康复、助残日残疾人慰问等补助(贴)标准均有不同程度提高。
三、主要亮点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残疾军人,按照《办法》享受有关待遇;明确了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以及0-6岁残疾儿童的定义。《办法》还强化了残疾人权益的各项保障措施,包括残疾人的康复权利、教育权利、就业权利、文化权利、社会保障权利、无障碍权利等。
(一)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提高14倍。0-6岁是残疾儿童最佳的康复时间,即为抢救性康复。新《办法》明确,对持有残疾人证或出具医疗专业机构诊断证明书的0-6岁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的补助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0元,提高了14倍。
(二)辅助器具补贴标准大幅提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配置机动轮椅最高给予10000元的补助。0-17岁残疾人适配人工耳蜗和助听器,最高救助标准分别为80000元和12000元。
(三)鼓励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提升等级。对符合省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要求的一级、二级、三级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通过省残联评审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四)为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中山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实施意见》(中教〔2013〕68号),对丧失入校就读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实施送教服务,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提供坚实保障。
(五)残疾人教育资助标准大幅度提高。对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残疾人,最高一次性给予15000元的补助。对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获得学历(或学位)的残疾人,最高一次性给予8000元的补助。对双低家庭残疾人子女接受全日制高中(中职) 以上教育的,在读期间最高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补助。
上述补助由残疾人学生或残疾人家长凭入学通知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在读学校证明等资料于当年向市残联申请办领。
(六)增加了残疾人职业技能补贴。对参加市残联组织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5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社会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培训补贴。对残疾人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市按上级的奖励标准给予补贴;对残疾人参加市级举办技能竞赛获得承办单位奖项的,镇(区)按市级奖励标准给予补贴。
上述补贴由残疾人凭职业资格证书或获奖证书当年到市或镇区残联申请办领。
(七)鼓励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残疾人就业。对成功推荐1名残疾人到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一次性获得300元补贴,一年内每名残疾人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凭用人单位与录用的残疾人依法建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资料到市残联申请办领。
(八)为积极发动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80个小时,且月收入低于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每人每月给予300元补贴。
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凭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资料到镇区残联申请办领。
(九)激励用人单位积极录用残疾人就业。新《办法》增加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对执行按比例制度超过法定比例录用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盲人按摩机构除外),每超1人每月获800元补贴。
用人单位首先按规定参加残疾人就业年审,于8月30日前凭超比例录用残疾人就业的相关资料,到辖地镇区残联申请超比例补贴,逾期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补贴。当年申请上年度超比例数,补贴金额次年发放。
(十)新增残疾人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的法人代表残疾人,按工商户名称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保险标准给予50%的补贴。
上述补贴由自主创业残疾人凭相关申请资料,到户籍地镇区残联申请办领。当年申请上一年度补贴,补贴金额次年发放。
(十一)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标准。具体包括: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居家托养补助和残疾津贴制度。对贫困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50元生活补贴;对1-2级残疾人、1-6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给予200元护理补贴;对丧失自理能力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400元居家托养补助;对申领二代《残疾人证》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不少于100元残疾津贴;对有2名以上(含2名) 残疾人的家庭每年每户给予3000元生活补助。
(十二)新增了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制度。对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最高给予10000元的救助。
(十三)新增了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经个人申请批准,由镇区政府按最低标准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保险费。
(十四)针对残疾人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了残疾人优先的政策。对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公租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并免收或减半收取公租住房租金。新《办法》还新增对困难残疾人家庭自筹资金危房改造的补贴。
(十五)保障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明确待遇标准。新《办法》明确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全日制上班,镇(区)级残疾人专职委员享受本级政府普通雇员待遇;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享受村(居)民委员会正式工作人员待遇。残疾人专职委员是指在镇区残联主席团委员和村(社区)残协委员中,通过选聘产生的专职协助残联理事长或残协主席开展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委员。残疾人专职委员是党和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创设的公益性岗位,建立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体现残疾人在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主体作用。为充分发挥我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在推进全面建成小康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作用,近三年来,我市花大力气不断强化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实现“从无到有,从有到好”的目标。落实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就业,充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规定。
(十六)进一步提高贫困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标准。结合新形势下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等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实际需要,以及我市经济发展前景,在原来肢体残疾6000元/户、听力残疾1000元/户、视力残疾1500元/户的标准适度提高了标准,相比之下,肢体残疾提高了4000元/户,听力残疾提高了2000元/户、视力残疾提高了3500元/户。
(十七)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出行的权利。为适应新形势以及残疾人不断增长的出行需求而新增“对首次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残疾人,给予2000元技能补贴。”根据2016年中国残联等七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为鼓励更多残疾人学习驾驶技术,让残疾人有更多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