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市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中府〔2019〕61 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6月4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
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一)按照国家机构改革安排,我市组建市自然资源局,整合国土、规划、发改的规划管理职能,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能,在体制上实现“三规合一”。原《中山市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中府〔2017〕2号),部分条款未能适应新时期行政管理需要。
(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大市级统筹控制性详细规划力度,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刚性,需要亮明规划底线,避免不必要的修改,务求“一张蓝图干到底”。
二、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设八章四十一条,结合我市新时期城市管理要求,细化完善有关规定:
(一)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市级统筹力度,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由市自然资源局统筹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负责评估实施情况、协助编制、征求和处理意见、制定和落实行政救济措施。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由市城市更新局组织编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可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化单元规划对规划实施管理的指导作用。
(二)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条件,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非因法定事项、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的原则要求,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城乡规划督察等要求,从上层次规划、公益性用地、技术规范、土地管理等方面新增九类不可纳入修改的情形,亮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红线”,保证强制性内容不突破,生态环境和配套用地得以保护,土地管理更加规范。
(三)充分发挥相关规划设计指导作用,细化实施评估工作要点,明晰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和部门职责,新增城市核心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重要道路沿线地区、轨道枢纽周边地区、其他重要发展区等城市重点地区和以外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同的城市设计要求。
(四)进一步加大对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支持和涉及公益性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支持,重新定义我市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情形包括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设定控制内容的地块,新增允许公益性用地指标调整可按相对简化修改程序开展。
(五)进一步明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管理,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维护和勘误维护的情形和程序,明确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示公布方式。
(六)建立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单位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计单位的信用监管。
三、
政策实施带来的社会效益
通过加大统筹力度,融合多规,坚守底线,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等多措并举,确定地区发展蓝图,引导社会各界共同把蓝图变为现实,避免规划折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健康平稳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