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07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我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中府20196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66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由于我市以往征地工作缺乏市级统筹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自行征地,导致土地资源重复浪费或碎片化严重,粗放用地问题突出。同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征地范围未经研究论证,导致部分土地征收后因规划不符、不符合产业导向或未按规定兑现征地补偿承诺等原因迟迟不能供地,造成我市批而未供压力较大、土地闲置现象严重,给土地管理带来严重影响。  

此外,我市近年来因历史征地等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信访、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数量逐年上升,突显我市历史用地问题严峻。结合近年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分析,我市征地工作中主要存在征地主体不规范、征收程序未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未落实到位、被征地农民征地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导致土地征收的效力存在瑕疵,进一步影响社会稳定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办法》明确市镇两级职责分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由于我市不设县,因此《办法》明确了市人民政府是征地实施的法定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是征地实施的具体实施主体,可以开展征地前期协商和签订征地意向协议。同时明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协助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处理解决因征地引起的相关行政诉讼、复议、上访等纠纷和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等工作,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纳入储备计划土地的征地实施工作。  

(二)《办法》建立征收土地年度计划制度。征收土地年度计划制度明确了征地要求,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和近期建设规划等要求,以及对土壤环境、坡度、生态红线等方面要求。在源头上提高征收土地的门槛,控制征收土地范围,促进我市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办法》明确了征收集体土地由开展《征地预公告》、征地前期协商、调查确认、听证告知、落实征地补偿款、组织报批材料、项目用地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实施征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注销产权或变更登记等征地流程,并详细列明每个环节的要求,有利于指导征收土地工作的开展。  

(四)《办法》明确征地意向协议的签订及签订主体。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办法》明确在《征地预公告》公告后,镇区地方政府可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前期协商,通过了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和需求,在初步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签订征地补偿意向协议。同时明确征地补偿意向协议需约定货币形式落实征地补偿款,不得以村基础设施建设、归还村地等做法兑付征地补偿款。  

(五)《办法》明确征收地块边角地的处理方法。因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对于在征地范围外的边角地,农民经常提出一并征收的要求,出于土地集约利用、保障农民利益和有利于征地工作推进的考虑,《办法》允许将征地范围以外的边角地一并协商补偿。由于被征收土地须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为避免边角地的撂荒、闲置等问题,《办法》通过设定他项权的形式明确使用方式并保障征地主体权益。  

三、其他重点内容  

(一)《办法》细化了《征地预公告》、《听证告知书》、《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公告的相关事项,明确了《征地预公告》、《听证告知书》张贴时间自张贴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明确了《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时间自张贴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且在公告同时还应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开,确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知情权。  

(二)《办法》明确征收土地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本《办法》明确了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才能纳入征收土地年度计划,同时在征地实施过程中增加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环节。明确拟征地所在政府作为征地具体实施主体,应协助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污染地块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明确污染地块后续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环境活动。  

(三)《办法》明确了用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期间未完成“两公告、一登记”和其他征地实施工作的,批准文件可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