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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20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更新,规范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市对《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资金暂行办法》(中府办〔201029号)(下称《暂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019620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 文件修订的必要性

2008年中山市启动了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2011年中山市获国务院批复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作为申报工作的重要文件《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暂行规定》于2009年制定并实施,以此文件为依据,2010年我市出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至今,对我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省市相关新法规的出台,以及今年我市机构改革完成后的部门职能调整,《暂行办法》已不适应目前的工作需要和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对其进行修订。

(一)20135月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提出了严格的保护要求;2014年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粤府办〔201454号),提出了构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多层次保护体系,并对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维护修缮、保障措施等方面都制定了具体的要求和指引。

(二)2014年出台的《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规范了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

(三)2016年我市出台了《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作为《暂行办法》重要依据的《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保护责任人的具体保护责任和相关部门的保护职责,落实了镇(区)政府的属地责任,并制定了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具体保护措施。

(四)2019年我市完成机构改革工作,一些部门职能发生了较大的调整,现由市城市更新局负责统筹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负责指导实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更新工程项目建设。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4.《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粤府办〔201454号);

5.《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2016年,中山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

6.《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

7.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更新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定方案。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为总则(共4条),包括编制目的、资金性质、市镇两级年度预算以及资金管理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 为相关职责(共5条),本章明确了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镇(区)政府、镇(区)建设管理部门、市城市更新局、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等部门的各自职责,以及保护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为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共2条),说明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章 为资金申请及实施(共6条),明确了资金申请流程、项目计划申请材料、项目资金支付申请材料、项目实施等内容。

第五章 为资金使用(共4条),包括专项资金决算、资金计划、资金公示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六章 为资金监督(共4条),包括资金的监督、绩效自评、法律责任、本规定的实施时间等内容。

四、文件主要修改内容

(一)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将原《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名称修改为《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原来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上,将历史风貌区也纳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办法》第一条说明制定依据为《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和《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比《暂行办法》的依据更新更充分,提高了办法的适时性和适用性。

(三)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分类标准,新增《办法》第二条,明确专项资金的性质为补助性资金;并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

(四)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关于专项资金额度调整、预算调整等内容确定《办法》第三条。

(五)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新增《办法》第四条,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并强调了保障重点的原则。

(六)根据《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结合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更新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定方案,将《暂行办法》第三条扩展为《办法》第五至九条,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保护责任人的保护责任。

(七)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考《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结合资金使用实际情况,修改《暂行办法》第四条为《办法》第十条,调整资金使用范围,明确补助资金范围为工程费用,细化工程费用的内容,因为资料收集、专家论证、方案咨询等属管理费用,不纳入专项资金,由部门另作预算,并增加了历史风貌区的使用范围;规定了专项资金补助对象的空间范围。

(八)根据《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将《暂行办法》第六、七条修改为《办法》第十一条,在原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补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增加了对历史文化风貌区的补助标准;同时考虑镇区的实际,补充镇区的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对历史建筑修缮困难业主进行照顾性补助;在资金总额度上,相对于《暂行办法》,专项资金不再按10-50万额度预留,而是根据实际申请情况而确定。

(九)根据《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和《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中关于“强化历史建筑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新增《办法》第十二条,明确项目设计方案编制要求。

(十)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补助项目资金实际使用程序,新增《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按历史建筑和历史保护区两个类别,将资金申请流程分为项目计划申请和资金申请两个阶段,明确各阶段的申请材料。

(十一)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按照《中山市2018年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将《暂行办法》第八条修改为《办法》第十六、十七条,明确项目采购、实施和验收要求。

(十二)根据《中山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结(决)算审核管理办法》(中财投审〔20175号),新增《办法》十八条,明确专项资金工程决算的办法。

(十三)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结合我市预算编制相关安排,制定《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资金和计划申报的时间要求。

(十四)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章“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新增《办法》第二十条,确定专项资金公示的主体、内容、方式、时间等相关要求。

(十五)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资金支付按照“先实施后补助”的一次性支付方式。

(十六)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章“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制定《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明确专项资金的监督、绩效评价、违规处理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