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我市出台了《中山市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中府〔2018〕56号),于2018年7月13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说明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配合《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明确旧城镇全面改造有关流程和操作细节,结合周边城市做法和社会企业、镇区意见,出台《中山市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旧城镇细则》)。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旧城镇细则》主要由六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为总则,阐述了旧城镇改造的政策目的、依据,旧城镇的概念释义,改造的基本原则等,明确可参照旧村庄改造工作方式,各镇区可指导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协调旧城镇改造有关事宜、参照公开选定改造实施主体等。
第二部分为一般规定,确定了旧村庄改造涉及的补偿方式、内容、标准,开发建筑规模和安置复建规模标准和基本要求,改造实施方式,房地产权益转移方式及其搬迁补偿协议方式有关要求,以及改造项目的具体申报主体确定方式等。
第三部分为改造项目的申报,明确申报项目前的改造意愿条件,申报改造项目计划方案、纳入项目预备库的要求、土地房屋等基础数据调查要求、申报改造项目规划方案、以及由镇区统筹编制改造单元规划报批等。
第四部分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要是确认项目实施主体,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编制项目改造方案,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及落实安置复建资金、以及后续建筑物拆除、原产权证注销、办理供地手续等各流程环节有关操作指引等。
第五部分为监督管理,主要为规范旧城镇改造秩序要求,提出有关工作进度要求和实施过程中禁止性行为,以及有关争议的协调处理方式和项目跟踪监管要求等。
第六部分为附则,鼓励各镇区结合实际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和操作规范,明确政策解释主体及施行日期等。
三、相关说明
本《旧城镇细则》有关政策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细则主要阐述了旧城镇改造中,从改造意愿调查、编制改造项目计划方案、确认申报主体资格并纳入项目预备库、土地房屋等基础数据调查、申报改造项目规划方案,由镇区统筹改造单元规划、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确认实施主体资格、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编制项目改造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明晰全流程各环节工作基本要求,同时为促进改造项目的有效实施,对申报改造项目规划方案、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等提出了时限和监管要求。
(二)由于旧城镇内人口密度,较旧村庄相对较高,为更好的完善旧城镇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善城市功能,为此,对无偿移交政府的公益性用地,明确如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应从其规定,而不限于《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15%比例;同时,对受开发建设总量限制等因素,经测算论证不能内部平衡改造成本和收益的改造项目,可以采用容积率异地转移,或者改造项目所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由政府出资建设的方式解决。
(三)旧城镇改造的具体实施,根据项目情况和相关权利人的构成,为更好统筹项目推进,可参照旧村庄改造的方式,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角色,协助符合规定的有关主体开展改造意愿、基础数据调查等工作,参与改造宣传、发动、沟通、协调及争议调解,组织协调竞争性谈判、选取改造实施主体等。
(四)由于历史原因,我市旧村庄用地中往往可能出现或夹杂着国有用地的情况,对旧村庄改造,鼓励各镇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有关市场主体,结合旧村庄改造有关政策和本《旧城镇细则》进行统筹运用,促进解决改造过程中土地整合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