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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旧村庄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6日

政策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旧村庄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我市出台了《中山市旧村庄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中府〔201858号),于2018713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说明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配合《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明确旧村庄全面改造有关流程和操作细节,结合周边城市做法和社会企业、镇区意见,出台《中山市旧村庄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旧村庄细则》)。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旧村庄细则》主要由六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为总则,阐述了旧村庄改造的政策目的、旧村庄的概念释义、依据,改造的基本原则等。

第二部分为一般规定,确定了旧村庄改造涉及的补偿方式、内容、标准,安置复建规模标准和基本要求,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款计收标准,并阐明旧村庄改造的实施方式、申报主体的确定以及前期有关费用的解决途径等。

第三部分为前期工作,明确申报项目前的改造意愿条件,申报改造项目计划方案、纳入项目预备库的要求、土地房屋等基础数据调查要求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前期选定和后期选定合作主体的相关规定等。

第四部分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前期和后期选定合作主体的办理流程和具体细节,明确改造项目确认实施主体资格、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编制项目改造方案等各流程环节,以及有关复建安置资金要求等。

第五部分为监督管理,主要为规范旧村庄改造秩序要求,明确减少廉政风险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禁止性行为,以及有关违约责任、监管要求和少数成员拒不履行集体决定的处理方式等。

第六部分为附则,鼓励各镇区结合实际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和操作规范,明确政策解释主体及施行日期等。

三、相关说明

(一)本《旧村庄细则》主要阐述了旧村庄改造中,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定合作主体后,由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再由双方约定的主体与改造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成员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实施旧村庄改造的有关操作流程,旨在提高旧村庄改造的可操作性。

(二)本《旧村庄细则》借鉴了相关城市的做法,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合作主体时,可通过前期选定和后期选定两种操作方案,供各镇区、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采用,方便解决市场主体介入旧村庄改造项目的时机和身份问题。

(三)对旧村庄改造,明确对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其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市场主体合作改造的,可以协议出让,且土地价款以土地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旨在提高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参与旧村庄改造的积极性。

(四)本《旧村庄细则》坚持村民自治原则,旨在为各镇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指导意见,对旧村庄改造项目,鼓励各镇区、集体经济组织结合自身实际做好规划和协调,用最适合自身的方式推进旧村庄改造。如在用地方面,可以合理规划项目范围及改造分期安排,鼓励探索统筹采用住宅、商业及产业等用途综合使用,综合运用转为国有用地和保留集体用地等,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先租后让(出租)等不同方式,通过综合施策更好地推进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