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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7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和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美丽中山,由市环境保护局起草的《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十五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725日以市政府第9号令公布,于2018825日起实施。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我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和提升,“中山蓝”成了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一张名片。扬尘污染防治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一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市出台了《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中山市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方案》等一系列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文件,采取多项有力措施加强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较有效地控制城市扬尘污染。但我市扬尘污染防治仍然面临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影响我市环境质量管理效果,如缺乏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管理制度,没有专门就扬尘监管方面明确各部门职责,各部门难以发挥监管作用,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虽就扬尘污染防治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但是规定较为原则。我市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管理制度,确保我市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具体适当、可操作性强,从而实现长效管理。

二、《办法》的体系结构

《办法》共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扬尘污染定义及防治工作原则;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各项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有关扬尘污染防治义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各类活动和场所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各类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主体;第三十条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一条衔接了法律法规其他有关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办法》的生效日期。

三、《办法》的重点内容

(一)强化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并明确规定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各项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措施,其中第八条规定了重点扬尘污染源监控的方式、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以及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设备联网的义务,第八条还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工作要求;第九条规定了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应当综合运用日常检查、随机抽查、远程监控、接受举报等方式,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第十条规定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平台的要求,以及对扬尘污染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第十一条规定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方式以及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和扬尘污染责任单位的响应义务。

(二)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

1.《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产生扬尘污染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扬尘污染防治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或者减少扬尘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的义务。

3.《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社会主体:单位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单位负责;居住区内的裸露地面,由业主共同负责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其他裸露地面,由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等。

(三)突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的扬尘污染监管。当前,我市有关文件主要规定建筑施工、道路保洁等领域产生的扬尘污染监管,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领域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不明确,造成污染监管漏洞。《办法》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监管部门、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四)明确了上位法有关法律责任的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规定的处罚主体较为原则。《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在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对有关处罚行政主体进行了明确,有利于具体操作、细化执行,形成监管合力。

四、公众参与、监督扬尘污染防治的方式

(一)举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办法》第九条规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人。社会公众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可以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关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信息。《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平台;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产生扬尘污染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关注扬尘污染防治各类信息和要求,做好自身生产生活安排,避免对环境造成扬尘污染以及因扬尘污染受到损害,并对我市扬尘污染工作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