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支持个体经济转型升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我市制定了《中山市支持个体经济转型升级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中山市支持个体经济转型升级实施办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是中山市继续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中山市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方案》,鼓励引导全市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增强市场竞争力,激发发展新活力,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地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省工商局等十一个部门印发的《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工商〔2017〕32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中山市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方案》(中府〔2017〕59号)要求制定的。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
(二)《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若干政策措施》;
(三)《中山市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方案》。
三、《实施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实施办法》支持的对象范围有哪些?
推动“个转企”重点对象为注册登记两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一)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二)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三)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四)根据自身实际及发展需求,有转型升级为企业意愿的个体工商户。
五、个体工商户可以转型升级为哪些企业类型?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
六、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时,有没有条件限制?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时,转型企业的股东(投资人、负责人)至少一个为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须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同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
七、《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哪些扶持政策?
主要包括以下七大项扶持政策:
(一)商事登记便利化服务。
(二)“绿色通道”服务。
(三)税收优惠政策。
(四)财政支持政策。
(五)金融扶持政策。
(六)土地等权利转移登记政策。
(七)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八、商事登记便利化服务有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一)简化工商登记程序。开通个转企直通车,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一并办理转型后的企业设立登记和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及相关文书。
(二)放宽名称登记。 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个转企”企业名称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四)分类推行“容缺登记”。转型升级为内资私营有限公司的,试行“容缺登记”制度。
九、“绿色通道”服务有哪些?
各部门为“个转企”工作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并依法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全力为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审批许可的,转型企业持工商部门开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变更、过户等手续,审批机关为其提供便捷服务。商业银行网点为“个转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同时办理账户撤销、变更和开立等多项业务,人民银行高效完成有关账户业务审核。各有关行政机关为“个转企”提供便利。
十、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9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其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之间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本数) 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不向不足25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十一、财政支持政策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工业企业并符合上规上限培育企业条件的,纳入《中山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后,可按照《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办〔2016〕68号)申请享受“助保贷”扶持政策。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实现高成长的,享受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扶持政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工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项目完工后可申请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对其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我市技术改造政策给予扶持。转型的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已获得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单位人才培训、投资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的,给予补助。
十二、金融扶持政策有哪些?
银行机构加大对转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针对转型后小微企业合理需求提供开户、结算、贷款、理财、咨询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出资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政府主导建立的风险补偿基金等合作,支持转型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与税务部门的合作,对纳税信用评级高的转型后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通过“中山市社会征信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系统(广东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中山分平台)”提出融资需求,创新转型后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模式并形成长效机制。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载体,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为转型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互信互惠、协同发展的生态环境。通过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广东)开设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栏目,向转型企业提供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信贷信息,并协助相关企业查找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信息,条件成熟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
十三、土地等权利转移登记政策有哪些?
转型企业按照“先税后证”原则,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转型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和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按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原个体工商户继续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个转企”企业名下的,国土资源部门高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十四、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有哪些?
相关部门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加强对转型企业办理以上知识产权的转让、变更、续展业务指引,支持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
十五、如何申办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应当依次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办理转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转型企业涉及前置许可事项、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或者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应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经核准后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转型企业登记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
(二)办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转型企业设立登记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先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转型企业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和原批准文件、证件及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到相关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三)办理转型企业设立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企业登记机关一并申请办理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发给转型企业营业执照、准予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文书。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先申请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待办理个体工商户清税等手续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是,拟转型企业与原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除外。
企业登记机关核准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后,可予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供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财产过户等手续。
十六、办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办理转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申请人除按有关规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
2.在不影响他人在先名称权利的条件下,转型企业名称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如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中山市三元食品零售商行”,企业登记机关查无同字号且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升级后名称可核准为“中山市三元食品零售商行有限公司”。
(二)转型企业设立登记。
1.办理转型企业设立登记时,申请人按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的申请书(如在名称预先核准环节已向登记机关提供,无需重复提交)。转型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转型企业的成立日期为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设立登记日期。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申请人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