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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30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农村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配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以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以我市承担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为契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按照产权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运行高效的要求,以确权赋能、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为基础,从体制和机制上深化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规范运行机制,妥善解决农村各种深层次矛盾,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和美中山”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在实施农村股份合作制深化改革过程中,必须按照“依法、民主、合理、稳定”的要求,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制度创新。积极推进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通过创新运行机制,在股权固化基础上,探索不同的股权固化和分配模式,促进股权有序流转,激活农村产权要素,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权能。

  二是维护股东权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利益向下、让利于民,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认真对待和妥善解决因深化改革引发的问题,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持续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注重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深化改革工作,把握条件,大胆实践,鼓励各镇区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突出重点,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义,确保平稳深化,循序渐进。

  四是实行民主决策。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深化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深化改革方案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并进行民主讨论,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三)改革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和政策举措,围绕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维护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目标,进一步明确清产核资、股东资格界定、股权配置管理、收益分配机制、组织管理架构等改革内容,健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完善配套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权责明晰、运作规范、利益协调、流转顺畅、保护严格、风险共担的农村股份合作制运营机制,增强新型集体经济的制度活力,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飞跃。

  二、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开展清产核资。

  1.主体范围。以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主体为单位,包含村级经济联合社、组级经济合作社及其属下的集体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经营服务性公司等)。

  2.清核内容。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评估,做好各项资源资产确权工作,界定产权关系,确定集体净资产总额。

  (1)资源性资产。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对于权属有争议的自然资源(如水利设施用地等),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确权属后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2)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共积累、征地补偿款提留、投资投劳等兴办的集体资产如厂房、商铺、市场等;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其对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赋形成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等。

  (3)非经营性和福利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福利等公益性的资产,如办公楼、学校、幼儿园、老人院、公园等。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以及产生的利息、相关收益等。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6)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3.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由镇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经过全面细致的盘查、清理,制定资产清单。各项集体资产原则上需要进行评估和货币量化,形成资产货币总额(部分不能或不宜货币量化的资产要做好实物台账登记工作),最终形成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总股本。

  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联社)为单位组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简称“股联社”)的,组级经济社资产加入股联社时,股东的股份配置应根据该经济社的入股资产计算,不能搞平调,要注重公平。

  4.结果公布。清产核资后,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把结果报镇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经股东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布。

  5.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定期清查以及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对集体资产权属登记、经营、变更、处置等及时进行信息更新、登记入账或调整账目,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二)股东资格界定。

  1.各镇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导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事程序,确定以某一时间点,作为股东资格界定的截止时间,统计符合条件的在册人口。

  2.已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且股权固化彻底、执行到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维持原有股东资格,保持股权固化不改变。

  3.已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但股权没有彻底固化、以在册农业户口为依据实行定期调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主表决”的原则,综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情况、集体收益分配、履行义务等因素,对股权进行彻底固化。短期内确实无法固化的,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本次确权对象作为股东在土地承包期内进行固化,不再定期进行调整,本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按照国家政策进行调整。股东资格应包括以下范围:

  (1)根据截止时间,在册的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村民,及其在实行本次股份固化以前已经加入当地户籍(农业户口)、并未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直系亲属(合法生育子女、依法收养子女、配偶等)。

  (2)原来股权配置和集体收益分配存在争议的人员,由于法律法规的修订,或者经司法途径作出判决,明确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须确认其股东资格。

  (3)其他不违反法律法规,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通过,同意其有配股资格的人员。

  (4)股东资格的认定,要遵循镇区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民主讨论、民主表决等工作程序。股东资格认定后,必须张榜公布。经股东代表会议确定,对股东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股东大会表决决定。

  (三)股权配置管理。

  1.合理配置股份。经清产核资、评估等程序,将资产货币量化登记后,形成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总股本金,按一定比例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个人股按经确定资格的股东人数配股,集体股与个人股的比例设置由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股东大会确定,并在本组织章程进行明确。

  允许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在承担集体经营和管理费用开支的基础上,不设立集体股,只设立个人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经股东大会民主表决同意,增设募集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的问题,募集股的购买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要综合市场评估和其他因素制定股权价值,以现金或其他合法的形式进行购买。

  2.个人股实行股权固化。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按照“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配股后新生和迁入的人口不再配置个人股份,新迁入和新出生的人口,主要通过股权继承、流转(包括转让和赠与)或以购买募集股的方式成为新股东。

  3.个人股的股份配置。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共同共有改为按份共有,按照固化的股东名单进行配股,原则上实行“一人一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持股东个人权益不变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民主表决同意,可采取全体股东所持股份倍增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配股,以有效解决股权流转过程中股份难以分割的问题。

  4.个人股的继承和流转。个人股可以在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内继承和流转,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参照《中山市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和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股权继承和流转的实施办法和具体办理程序,并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后纳入章程加以明确。股东死亡的,其股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归集体处理。个人股流转时,必须向集体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后方可生效。为防止股份过于集中,股份合作组织的任何一个股东,其通过受赠、受让方式累计取得的股份比例上限,需由股份合作组织股东大会民主决定。

  5.股权证书颁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股东颁发股权证书,股权证书可以按人制发,或按家庭为单位制发,由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盖章生效。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经过民主表决及相关确权工作程序,由市政府以确股的方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股东界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6.推进股权交易管理信息化。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股权证联动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系统,积极研究建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管理信息化平台,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登记、继承、流转等行为纳入信息化管理,实现农村股权流转程序规范、交易透明。

  (四)股份收益分配。

  1.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当年的税后收益应先弥补上年亏损,减除组织管理费开支,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按规定进行分配,分配方案需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通过。

  2.集体股收益、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福利事业支出,也可以用于集体经济扩大经营所需。不设立集体股的,需在章程中明确,集体资产经营收入在扣除集体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弥补上年经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再按个人股进行分配。

  3.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在依法依规前提下,适当把个人股份分红与社区的社会管理挂钩,促使股东履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管理、征兵等义务,创造一个有利于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和谐发展的环境。

  (五)完善组织架构。

  1.建立管理机构。

  (1)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社委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2)股东大会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有两种召开方式,一是由全体股东成员参加,二是由股东户代表参加,任何一种方式符合法定条件均可召开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成员需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户代表由同一户籍内部各股东成员推举产生,需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3)股东代表会议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议事和决策机构,由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可按组织章程规定或参照村民代表选举办法产生,需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

  (4)社委会(理事会)是股东代表会议的常务决策、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一般由3-7人组成,社委会(理事会)必须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策,并向全体股东负责,接受监督。

  (5)监事会是监督机构,由3-5人组成,负责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以及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审核财务账目等监督工作。

  2.健全选举制度。

  (1)已经实行“村改居”,且“政经分开”的地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社委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成员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2)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社委会(理事会)成员由村(居)委会“两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肩挑兼任的,必须要在组织管理章程中明确村(居)“两委”领导班子兼任社委会(理事会)成员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3)社委会(理事会)、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分别设立社长、副社长、社委(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委,各项职务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4)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委会(理事会)和监事会3年一届,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换届选举一般与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同步举行。

  (5)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股东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股东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理顺议事规则。

  (1)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由社委会(理事会)召集,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联名提议,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1/3以上的股东代表联名提议,可以召集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2)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股东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股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有选举权但因故不能参加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本组织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3)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原则上不得委托投票。

  4.理顺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1)对于已实行了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并,全面实现村一级统一核算的村(社区),深化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以村级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简称“股联社”)为主体进行。

  (2)对于实行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账务合并,但保留组级二级核算科目,或者其他实行维持村、组二级核算的经营管理模式的,深化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要以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进行。

  (3)各镇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协助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以注重实效为原则,建立和健全适合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架构、管理章程、选举制度、议事规则等内容,确保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健康、高效、有序运行。

  (六)制订管理章程。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制订组织管理章程,镇区应参照《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范本》,对组织章程制定提出必要的指导和规范,确保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各项条款合法、表述清晰、内容全面、操作性强,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能够有效促进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健康、高效、有序运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拟定的章程草案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修改、通过后,报镇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执行中有需要修改的,需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经过议事程序讨论通过,完成公示确认后,向辖区农业主管部门报备方能生效。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镇区要高度重视推行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工作,以此作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运行机制。各镇区要切实做好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宣传培训和工作指导,让基层干部和群众认识到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和股权固化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要通过理顺组织架构、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股权继承流转程序等方式,解决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增强改革活力,促进农村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区农业部门是深化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是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各镇区要结合工作情况,适时组建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有关实施村(居)开展工作。各实施村(居)要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党员干部的先锋带头作用,正确处理好党组织、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地实施。

  (三)明确工作重点。

  结合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需求,我市推行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工作重点:一是尚未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和股权没有固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中央和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部署和安排,逐步完成股权固化。二是尚未制定和完善股权继承和流转实施办法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办理流程,并在组织章程给予明确,用于解决新增人口与去世股东的股份权益问题;对于需要设立募集股用于调解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问题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科学评估股权价值,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后方能实施。三是结合实际,对运行多年的组织管理章程进行修订,促进股份合作制运行更加规范有序、更加符合法律法规,农村股份合作制持续健康运行。四是要建立严格完善的管理机制,督促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按章管理、按章办事,切实把章程的各项条款规定落实到位,确保章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统筹规划安排。

  要高度重视做好深化完善股份制宣传、组织和统筹实施工作,按部就班扎实推进。各镇区农业部门要对辖区做好充分调研,制定镇区实施方案,推动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逐步完善股份制改革,特别要加强对农村群众的宣传和教育,要充分利用户籍改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契机,促进股权固化。

  (五)加强督导评估。

  市、镇农业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联合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总结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好政策评估,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指导,注重与正在推进的有关改革做好衔接,实现改革举措系统集成,发挥改革综合效应。已经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地方,要认真总结完善,逐步深化提高;尚未开展或改革不完善的地方,要摸清情况,在各地经验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稳步推开。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330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