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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2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我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82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6年实施以来,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的重要举措。2007年,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实施低收入家庭救助,进一步将边缘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享有与低保对象除低保金以外,在医疗、教育、住房等同等的救助政策待遇。但与此同时,我市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上仍存在不足地方。例如2018年开展的全市民政民生专项资金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日常管理和监督上存在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部分政策条文与上位法要求不一致,特别是与低收入家庭救助、重度残疾人救助等方面有待进一步衔接。

因此,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精神,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切实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出台《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基本内容

《办法》按照章节进行体例编排。《办法》共九章四十四条,第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第二条进行概念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市职能部门、镇政府的工作职责;第四条明确了低保待遇内容;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低保、低收入对象的认定范围;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及具体内容;第十七条明确申请救助所需提交的资料及具体方式;第十八条至二十四条明确对受理申请进行核实的具体内容及方式方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对救助申请的审核、审批流程和规范操作要求;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低保分类施保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了资金发放要求;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管理监督要求;第四十四条规定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二)重点内容

1、放宽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条件。

1)放宽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条件。对比现有低保制度,将家庭财产认定条件中的家庭人均存款(含有价证券)不超过6个月低保标准额度,放宽至不超过12个月;

2)放宽低收入对象财产认定条件。为体现低收入对象为低保对象以外边缘困难群体,将家庭人均存款(含有价证券)从现有政策规定不超过6个月低保标准额度,放宽至不超过18个月;在车辆认定方面,放宽为允许名下有“用于生计的且车龄在5年以上排气量为1.6升以下的小货车、排气量为1.4升以下的小型面包车”。

2、放宽保障对象收入认定条件。

1)补充完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具体内容。在现有基础上增加高龄津贴、困难老党员补助、基础养老金、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2)对特定成员的部分收入予以豁免计算。具体为:①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个人收入按50%计算;②退休人员退休金(养老金)收入按低保标准100%的金额扣除计算;③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以上或退休,家庭有无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的,抚养人的个人收入按低保标准150%的金额扣除计算;④毕业就业后需偿还助学贷款的学生,收入按还贷金额100%扣除计算。

3)放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对申请人履行义务责任的收入计算。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和能力的义务人,按低保标准100%的金额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义务人家庭成员中有未成年人、大病患者、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的,义务人按低保标准50%的金额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

3、明确特定对象单独纳入低保所需条件。

1)残疾人单独纳保。具体条件为:被认定为低收入对象家庭,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单独纳保。具体条件为: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4、完善审核审批流程。

1)加强入户核查工作。要求镇、村(居)两级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队对申请人家庭开展入户核查工作,其中镇区人员2名(至少1名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村(居)“两委”成员1名。

2)增加两委评议扩大会议环节。明确参加人员为由村(居)两委成员、申请人家庭所在村(居)民小组的组长(生产队队长),通过评议讨论,提高基层干部及群众的监督力度。

3)加强定期复核工作。要求镇区每年于6月和12月对在册低保、低收入对象分别进行一次经济状况信息电子化核对。要求由镇村(居)两级人员按不少于2人组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入户调查。同时,每季度通过向公安、殡仪馆等部门获取户籍(死亡)信息与低保名册进行比对。

5、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要求市民政部门每年分别于3月、9月对全市在册低保、低收入对象进行市级经济状况信息电子化核对,将预警信息及时提醒有关镇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每年由业务科室牵头,结合购买服务对镇区低保对象进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率不低于10%

6、整合分类施保制度。

将现有低保分类施保制度写入《办法》,并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每月对在册低保对象中的特殊群体按低保标准40%的比例增发分类救助金。特殊群体对象具体为:

未成年人、在读(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对象;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子女未满18周岁的单亲家庭中的父或母及子女;

重度残疾人;

大病患者。

三、政策修订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办法》的制定,是加大力度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重要举措,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我市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办法》出台后,随着认定条件的适当放宽、收入核算方式的调整,预计将有更多的边缘困难家庭纳入到低保、低收入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