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起草背景说明
为支持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工作,规范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通知》(商办建函〔2011〕886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商务秩字〔2016〕4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8〕258号)有关文件要求,拟制定《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
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的农贸市场开办单位或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投资单位。
(二)审批程序。
1、审核程序:根据《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试点工作申报的通知》的要求,对已完成标准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送至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提出审核意见。
2、资金拨付程序: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后,对审议通过的申报单位在中山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将市级专项资金拨付至各农贸市场开办单位或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投资单位。(备注:如农贸市场开办单位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投资单位不一致的,由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投资单位申领市级专项资金)
(三)资金使用和文件施行日期。
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第十一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和施行日期,且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日。我局把《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确定为发布三十日后,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