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发挥总部经济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抓住当前国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重大机遇,充分发挥我市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坚持培育本地企业总部和引进外来企业总部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着力优化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环境,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规模大、效益高、竞争力强的总部企业,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力争经过5年的努力,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规模效应明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石岐总部经济区、东区总部经济区建设初见成效。到2023年,力争全市总部企业数量突破100家,培育一批广东省100强、全国500强企业。
二、重点任务
(一)支持发展现有总部企业。落实各项配套扶持政策,加强对我市现有总部企业的服务,鼓励企业立足中山,加大投入,通过资本运营、并购重组、增资扩产等方式做大做强。
(二)大力培育本土总部企业。鼓励本土优势企业通过关联企业内部产权重整和外部兼并扩张,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造总部形态。
(三)积极引进域外总部企业。充分发挥我市区位优势、环境优势、政策优势和产业优势,以跨国公司、大型国企、优势民企为重点,积极引进区域性、职能型总部企业。
(四)加快建设总部经济区。以中心城区为支撑,发挥现有区位优势和服务功能,加快建设石岐区总部经济区、东区总部经济区。以重点产业集群为依托,积极发展产业集群总部形态。
三、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2.拥有实际主营收入的下属机构不少于2家。
3.除上述条件外,还须按行业分类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纳税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3000万元以上。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等新兴产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纳税总额1500万元以上。
(2)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含批发零售、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
(3)服务业总部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研发、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金融服务业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纳税总额1500万元以上。
(4)建筑业总部企业:具有企业资质等级总承包贰级以上资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
(5)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制造业在我市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服务业在我市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二)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我市)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按不同类型,须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
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且管理和服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直接认定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我市企业在境内A股上市。
2.我市企业直接境外上市,或我市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间接上市且由我市企业承担境内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
3.在上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名单中且在我市注册的企业。
(四)招商引资项目。
经市政府同意招引的重点企业,按签订的招商协议条款执行。
四、支持政策
(一)认定奖。
现有企业首次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营业收入规模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其中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5-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10-5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
1.增量奖。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以2018年为基期,新认定的总部企业以认定的上一年为基期,对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与基期相比增加3000万元以上的,按该增量0.5%奖励;其中,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按0.15%奖励。增量奖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与基期相比税收增量对本市财政贡献的50%。
2.倍增奖。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以2018年为基期,新认定的总部企业以认定的上一年为基期,在5年内(2019-2023年)首次实现营业收入增长1倍以上(含1倍)2倍以下的,按企业当年获得增量奖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首次实现增长2倍以上(含2倍)的,按企业当年获得增量奖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功能类镇区(火炬开发区、五桂山)负责承担其辖区内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全额奖金,其余镇区分别由市财政负责承担奖金的60%,所在镇区负责承担40%。
(三)领军企业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广东省企业1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四)办公用房补助。
1.租赁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中山市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以实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参考价的8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购置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中山市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产交易备案并投入使用后,以实际购买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在申请办公用房补助时,需承诺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出(转)租出售,不改变用途。
(五)支持兼并重组。
总部企业按照市场原则吸收合并、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绝对控股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非关联企业,且兼并重组后在本市结算的,按我市兼并重组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六)支持技术改造。
支持总部企业技术改造,对应用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等先进技术和自动化、智能化等先进设备改造现有工艺技术和装备,提升企业制造智能化水平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我市技术改造扶持政策优先给予支持。
(七)总部企业用地保障。
1.对总部企业或总部经济区建设用地,项目符合我市鼓励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2.总部企业的工业、仓储用地(商品厂房除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或仓储用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3.总部企业利用“三旧”改造用地建设总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八)加强人才服务。
1.人才奖。总部企业原则上从当年获得的经营贡献奖中提取30%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
2.人才子女入学政策。按照总部企业贡献大小给予相应数量的省标准化学校优质学位名额;总部企业非我市户籍高管高技人才子女在我市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在总部企业就业参与积分制管理的非我市户籍技术、技能型员工,可享受积分加分待遇。
(九)拓宽融资渠道。
整合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资源,协助总部企业解决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聚焦实业,做精主业,加快发展。鼓励总部企业积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五、健全服务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落实总部经济相关政策,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审核有关资助事项,指导各镇区和企业开展总部经济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优化行政服务。各部门和镇区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探索和创新总部企业支持方式,提高行政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专业、贴心的“管家式”服务,为我市总部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形成合力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运行监测。建立总部企业数据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市统计局将总部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分析总部经济发展态势及存在问题,评估政策实施效果,为及时调整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四)建立退出机制。已认定总部企业自2019年起,新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起,连续两个年度未能获得经营贡献奖,同时连续两年纳税总额未达到认定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对于不能正常经营的或已被勒令停产的总部企业,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已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达到认定条件后可重新申请认定。
(五)发挥行业协会推动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市场监管、行业自律、政企桥梁等职能,协助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认定等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动向,提出政策建议,引导总部企业健康发展。
(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4〕58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