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8日
中山市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岸线、河岸线退让管理,切实保护和利用好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线、河岸线(饮用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范围内的岸线除外)的退让规划管理活动。
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村庄规划等规划编制、实施,以及土地农转用、征收、供应等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涉及到海岸线、河岸线退让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海岸线、河岸线的退让管理,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实行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原则。
第四条 陆域控制线:指建筑退让海岸线及规划河口线的控制线,是岸线退让空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外缘边界线。退让距离:指陆域控制线与海岸线或规划河口线之间的距离。
海岸线退让距离:指陆域控制线与海岸线之间的距离。海岸线:指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具体以广东省批准公布的海岸线修测结果为准)。海岸线分为生产岸线、生活休闲岸线,具体通过本市相关规划划定。
河岸线退让距离:指陆域控制线与规划河口线之间的距离。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蓝线规划中已明确划定规划河口线的,采用蓝线规划中划定的规划河口线。蓝线规划中未明确划定规划河口线的,规划河口线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有堤防的河道,规划河口线为堤防临水侧堤顶线;无堤防的河道,规划河口线为联围历史最高洪水位线或者根据联围内河最高运行水位增加0.5米超高确定;外江的规划河口线为堤防临水侧堤顶线。
用海建设项目:指中山市管辖海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渔业、工业、交通运输、旅游娱乐、造地工程、特殊用海及其他用海等建设项目。用海类型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行业标准《海域使用分类体系HY/T123-2009》。
外江: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东海水道、西江水道、海洲水道、磨刀门水道、鸡鸦水道、横门水道、洪奇沥水道、桂洲水道、大奎沥、黄圃水道、集美河(平洲沥)、黄沙沥、小榄水道共13条(段)省管河道。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岸线的退让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管和执法、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岸线、河岸线退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退让标准
第六条 生活、休闲岸线退让距离应大于等于200米(用海建设项目除外)。
生产岸线退让距离应大于等于100米(用海建设项目除外)。
用海建设项目退让标准按照国家海洋局《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市河岸线退让一般标准如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河道宽度d(米) |
退让距离D(米) |
d≤30 |
D≥10 |
30<d≤50 |
D≥30 |
d>50 |
D≥50 |
外江 |
D≥100 |
第八条 市划定重要河段(d≤30)两侧退让距离原则上至少20米,岐江河(岐江河大桥至东明大桥段、大涌与板芙镇中心区段)、市划定重要河段(d>30)两侧退让距离原则上至少50米,岐江河(岐江河大桥至中山三桥段、东明大桥至东部外环横门特大桥段、大涌与板芙镇非中心区段)、横门西水道两侧退让距离原则上至少100米。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无法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标准进行退让的,具体退让距离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村庄规划阶段通过分析论证确定。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十条 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规划编制办法规定落实本办法有关标准及要求。
第十一条 市划定的重要河段两侧及重要河口交叉点应开展城市设计,通过不同层次的城市设计对海岸线、河岸线沿线的建筑布局、高度、面宽、色彩、间口率等要素进行管控,并对景观视廊、天际线以及滨海、滨河横向和纵向公共通廊进行控制,严格保护海岸、河岸沿线景观。
第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施行后,应及时按照本办法中有关标准及规定调整海岸线、河岸线沿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新供应土地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退让要求管控。各镇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有关规划,严格控制在退让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
对于本办法规定的岸线退让范围内的现状建筑,只允许宅基地内房屋修缮和危房改造,在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的条件下,采取在原址房屋维修加固方式建设。
对于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公开出让的土地,可以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对于本办法正式实施前,非公开出让的土地,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退让标准执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可按照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因海岸线、河岸线退让管控需要,使得沿线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属地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范围内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范围内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按照职责规定责令其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法定义务。对不属于其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鼓励对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调查处理后,应当向举报人、辖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法活动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海岸线、河岸线退让及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