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山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提高全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确保处理设施安全、环保和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局编制了《中山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为便于各行业管理部门更好的理解《监管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监管办法》编制背景
近年来,中山市通过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完善设施,使城市公共卫生面貌持续改善,以三个组团式垃圾综合处理基地为核心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已经基本建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与国内以及周边城市对比,差距明显,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水平刻不容缓。为此,我局编制了《中山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以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工作。
二、《监管办法》编制目的
一是增强中山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随着国家、省先后出台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01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CJJ/T213-2016)、《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对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和环保排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接下来我市多个终端处理设施将相继投产,中山市原有相关考评标准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提升。
二是理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与管理部门的职责。中山市原有相关考评标准没有对职责权限进行明确,监管工作内容、重点环节不够明晰,因此,《监管办法》对工作机制作进一步的完善,厘清了职责界面,明确了职责和责任。
三是提高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垃圾处理工作的核心在于日常的运营管理,《监管办法》明确了对垃圾计量、污染物排放、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同时也对监管部门的检查、督办等方面进行了细分。
三、《监管办法》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共三十条,分为五章,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要求、第三章监管要求、第四章检查评价、第五章附则;另附《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监管评分表》、《中山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营监管评分表》、《中山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评分表》、《中山市炉渣处理厂运营监管评分表》、《中山市飞灰稳定化处理中心运营监管评分表》五个附件。明确了全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监管工作的各方职责和管理工作内容,切实保证了监管工作的有效施行。
第一章明确了监管目的、适用对象和部门职责,《监管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分别从准入许可、设施管理、计量、污染控制、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几个方面规定了运营方在日常生产运营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主要工作内容以及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规定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第三方监管单位在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监管体系中承担的职责和要求。
第四章明确了监管部门对终端处理设施的考评方式。
第五章规定了《监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部分,《运营监管评分表》进一步从技术和操作层面明确了监管内容,从计量监管、数据管理、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方面,对监管的技术控制和技术手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为合理评价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提供了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