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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文号:中市监规字〔2021〕1号 中市监〔2021〕7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1日

各有关单位,火炬开发区及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

  《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日 


 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促进我市技术进步,促使企业自主创新,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范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各级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含在上述单位工作的个人),参与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扶持作用,持续推进深化标准化改革,全面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推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制修订一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创建一批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全面推动标准化战略实施,提升标准创新能力,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负责对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按规定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等;协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分管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提出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并适时予以修订,也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申报操作指引;负责专项资金部门项目库管理、预算申报、绩效目标设定,明细分配方案制定;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确保实现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对预算执行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三)申报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根据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我市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中山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设立在我市的国际、国家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的秘书处或标准制定工作组(WG)承担单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联盟标准的单位;制定企业先进技术标准的单位;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承担制定市级产业标准化规划的单位;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国家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ISO和IEC各种奖项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

  (二)建立我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防控平台等工作的单位。

  (三)组织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重要标准的宣贯和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等公共服务的单位。

  (四)在我市创建国家、省级、市级各类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的单位。

  (五)在我市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

  第八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单位资助标准: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标准制定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4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三)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3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四)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制定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五)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六)对牵头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经相关组织批准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根据实际规模,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牵头承办国家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经相关组织批准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根据实际规模,给予1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牵头承办省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经相关组织批准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根据实际规模,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技术标准制定及科研项目资助标准: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5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给予3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五)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市级地方标准,给予8万元以内的资助。

  (六)我市社会团体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市级团体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我市单位每主导组织制定一项全国性团体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我市单位每主导组织制定一项省级团体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七)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产业集群联盟标准,实施产业集群联盟标准的我市单位不少于10家或产业覆盖面不低于50%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八)每制定一项企业先进技术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九)标准化科研项目。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十)每承担制定一项市产业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市产业标准体系、市级产业标准化规划,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

  第十条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30万元以内的资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的单位或个人,给予30万元以内的资助;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对获得ISO和IEC各种奖项的单位或个人,给予30万元以内的资助;对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每项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第十一条  对承担国家级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建设的单位,给予3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广东省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建设的单位,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市级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建设的单位,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二条  对于负责建立和完善我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的单位给予40万元以内的资助;对于建立健全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防控平台的单位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第十三条  对于组织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重要标准宣贯、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等公共服务的单位,参加人数不少于30人,每4课时(每课时按45分钟计算,以每4课时为起点计算单位)给予1万元以内的资助,每天不得超过8课时,每次(项)资助总额3万元以内。


  第三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受理工作,每年6~8月组织受理上一年度实施的标准化专项资金的资助申请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受理期内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绩效目标报告。

  (五)承诺书。

  (六)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应有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和开户银行等内容。

  (七)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制定工作组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八)申请国际标准制定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有效材料;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含本单位在该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序的材料);申请组织制定团体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见附件2)、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发布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组织制定产业联盟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组织制定联盟标准的相关材料和联盟内企业共同执行该标准的协议或声明、实施产业集群联盟标准的相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产业覆盖面情况说明);申请企业先进技术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专利材料。

  (九)申请承办省、国家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经相关组织批准材料、《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项目经费决算明细清单(单位盖章)、人员签到表(电话)、现场活动照片和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等材料。

  (十)申请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立项的文件和该项目通过结题验收或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的文件。

  (十一)申请承担制定市级产业标准化规划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和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印发的标准化规划文件。

  (十二)申请组织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重要标准的宣贯和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等公共服务活动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标准化培训宣贯类)》(报镇街市场监管部门审批,见附件3)、项目经费决算明细清单(单位盖章)、人员签到表(电话)、现场活动照片和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等材料。

  (十三)申请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国家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ISO和IEC各种奖项专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获奖证书和相关有效材料;申请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领跑者证书和相关有效材料。符合资金资助范围的个人,需以所在单位名义申请,并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等相关材料。

  (十四)申请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建设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和项目考核验收合格的材料。

  (十五)申请建立和完善我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防控平台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项目经费决算明细清单(单位盖章)和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十六)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的其他申报项目应提交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评审: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资助范围的;

  (三)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申请专项资金单位近3年因违法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符合性评价审核,并将评审结果在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7天。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理由及主要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复核后发现确实有误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相关内容进行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每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申请年度预算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党组会)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金额进行拨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信息在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本专项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并在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制定”,包括新标准制定和旧标准修订。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在我市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的个人。

  第二十四条  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二位及之后的起草单位,为协助制定标准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申报年度同时申请两项或两项以上资助。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标准,每项标准只资助一次。

  第二十六条  我市社会团体承担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只资助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我市单位主导组织制定全国性及省级团体标准的,只资助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先进技术标准是指企业将自主研发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技术转化而成的企业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  标准协助起草单位排序在第2—6位、第7—10位、第11位以后的,分别按申报年度项目实际资助水平的100%、75%、50%给予资助。

  第二十九条  同一企业使用同一专利同时研制多个产品、制定多项企业先进标准时,只资助一项企业先进标准。若一项标准已获企业先进标准资助的,则不得以修订版本再次申报企业先进标准资助。

  第三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在规定申报年度申请资助的,经核实情况后,可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按规定给予资助。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中市监〔2020〕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2. 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

   3. 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标准化培训宣贯类)

   4. 承诺书


  《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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