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1年第11期(总第90期) >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人社规字〔2021〕3号、中人社发〔2021〕7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3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9日      


  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委办〔2010〕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的设立,旨在为我市引进和培养博士和博士后人才,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为产业转型升级和融入双区建设提供科研型人才支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经国家、省批准或备案的,在我市建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我市暂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简称基地)、博士工作站(简称博士站)引进、培养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所需资金。

  第五条 扶持资金类别主要包括我市工作站(基地)和博士站建站补助、在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发经费及生活补贴、年度绩效评估获得优秀的博士后工作平台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给予的配套扶持等。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使用及监督管理。获得广东省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经费预算,提出年度扶持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扶持资金的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评估。

  第八条 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的设站(基地)单位,负责扶持资金的申请、发放和日常使用管理,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建站补助

  第九条 新增设立工作站、基地的,在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进站(基地)后,由市财政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建站补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资助标准补齐差额。

  第十条 新增设立博士站的,在招收至少1名博士进站后,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建站补助,其中获批当年给予补助金额的40%,第二年根据科研工作开展情况和引进博士情况给予补助金额的40%,第三年根据科研成果和博士在站情况给予补助金额的20%。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设立工作站、基地、博士站的,按市有关政策享受现行额度上浮10%的建站补助。上浮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申请建站补助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新增设站(基地)单位应当自获批之日起1年内(暂未有博士博士后进站或基地的,需延迟到有博士博士后进站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中山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扶持资金申请表》或《中山市博士工作站扶持资金申请表》;

  2.上级部门批准设立工作站或基地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

  3.企业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发放经费有关的佐证资料。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其补正。

  (三)审批。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核定审批后,确定建站补助金额。

  (四)拨付。设站(基地)单位属事业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设站(基地)单位不属事业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建站补助资金一次性或分期拨付到设站单位对公账户。

  第十三条 建站补助主要用于与建站(基地)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实验材料购置费、扩充和改善工作场地和科研条件费用、人才合作培养和培训费用等方面。

  第四章 博士后研发经费和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在我市工作站或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研发经费和生活补贴。其中研发经费5.4万元/年,每年申请一次,期限为2年;生活补贴15万元/人/年,按月发放,期限为2年。

  第十五条 研发经费按年发放,生活补贴按月发放;由设工作站(基地)单位分别于每年5月底、10月底前,为已提交开题报告或年度评估合格以上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统一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研发经费和生活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工作站(基地)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中山市在站(基地)博士后工资外生活补贴申请表》;

  2.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中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研发经费申请表》;

  3.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中山市在站(基地)博士后工资外生活补贴发放名册表》;

  4.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及鉴定材料);

  5.博士后人员进站备案凭证;

  6.高校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站(基地)与博士后签订的协议书;

  7.开题报告。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其补正。

  (三)审批。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核定审批后,确定研发经费和生活补贴金额。

  (四)拨付。设站单位属事业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设站单位属非事业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研发经费和博士后生活补贴拨付到设站(基地)单位对公账户。设站单位要及时将生活补贴发放给博士后科研人员。

  第十七条 研发经费主要用于与设站(基地)单位所开展项目相关的科研项目的支出,如:检验、测试、化验;学术交流、资料印刷、论文出版、文献检索。

  第五章 其他经费

  第十八条 在工作站(基地)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按市有关政策给予1:1比例的配套扶持。

  第十九条 对获得年度绩效评估优秀的工作站(基地)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工作站(基地)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博士后工作绩效评估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条 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配套扶持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设工作站(基地)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中山市博士后科学基金配套资金申请表》;

  2.获得资助的佐证材料;

  3.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及鉴定材料)。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其补正。

  (三)审批。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核定审批后,确定配套扶持资金金额。

  (四)拨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配套扶持资金拨付到博士后所在工作站(基地)单位账户,设站单位应及时将配套资金发放至个人。

  第二十一条 面向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的高校引进国(境)外博士来我市从事博士后工作,属首次进站且年龄不超过35周岁(以进站时间为准)的,给予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30万元生活补贴,最长期限2年。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给予每人40万元购房补贴。以上补贴按照粤组通〔2017〕46号文规定执行。

  对国(境)外引进的博士和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出站时间为准)的,另给10万元生活补贴,由市财政负担,按我市高层次人才待遇发放方式予以发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用于博士博士后平台建设及发展,设站(基地)单位应加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

  设站(基地)单位应将扶持资金、研发经费纳入专账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本单位的其它资金混用。属于生活补助类的资金,应足额支付给博士后个人。

  对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中途退站的,或留中山工作时间未能履行约定的,获得的扶持资金由设站(基地)单位应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者全部收回,及时按财政有关规定退回,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设站(基地)单位绩效评估。评价结果作为扶持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或资金补助申请,并向社会公开其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设站(基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提高博士后待遇标准,超出部分由设站(基地)单位或主管部门自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