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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文号:中农农规字〔2021〕6号、中农农〔2021〕97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9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中山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适用《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多种手段,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9日

附件

中山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为在我市农业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清单。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序号

违法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制定依据

1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影响并及时纠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9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转基因生物安全)》第4条第1项: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影响并及时纠正的,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2

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1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畜牧)》第10条第1项: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3

持假冒《作业证》的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0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业机械)》第19条第1项:持假冒《作业证》的,可并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4

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0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业机械)》第19条第2项: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5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1)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2)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3)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4)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5)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5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第18条第1项:责令改正后,按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政策解读:《中山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