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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计划生育专项资金(计生家庭发展奖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山卫健规字〔2021〕2号、中山卫健〔2021〕39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4日

各镇街卫生健康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计划生育专项资金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奖励扶助子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局制定了《中山市计划生育专项资金(计生家庭发展奖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4日

  

中山市计划生育专项资金(计生家庭发展奖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计划生育专项资金(计生家庭发展奖扶)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优化调整定向财力转移支付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20〕379号)《印发中山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中府〔2011〕175号)《印发中山市调整完善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2〕2号)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奖励扶助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计划生育专项资金(计生家庭发展奖扶)(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我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包括城镇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计划生育每月“节育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计划生育手术术后并发症对象生活补助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总体目标是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奖励扶助制度有效落实,保障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稳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落实中山市有关家庭发展奖励扶助制度,按时按标准将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奖励扶助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子项目年度预算批复使用,年度内子项目预算批复资金有结余,镇街资金使用部门可通过建立专项资金内子项目资金调剂使用制度,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充分性、及时性,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性和规范性,确保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对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实施绩效管理,按规定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等。

  第九条 各镇街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奖励扶助政策和制度,严格按照中山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奖励扶助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奖励扶助对象年度发放预算及计划,负责统筹使用市、镇街两级专项资金。

  (二)协助市卫生健康局开展辖区内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清算等工作。

  (三)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划拨、发放规范流程。

  (四)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和确认,并履行后续监管职责。

  (五)指导村(社区)为申请人规范申办奖励扶助金、初审、信息公开等工作。

  (六)联合资金监管有关部门制定下拨至镇街专项资金使用的纠错机制,对未按规定发放资金应及时追回财政。

  
第三章 支出范围、标准及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户籍人口中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不同情况下发放奖励扶助金。

  (一)城镇独生子女保健费:本市城镇居民户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人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纯生二女或婚后没有生育,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市农业户籍居民,每人每月发放150元奖励金。

  (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且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发放150元奖励金;历年对象按现行文件条件和标准进行发放。

  (四)计划生育“每月节育奖”: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未年满55周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或纯生二女户且夫妇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已落实结扎措施的本市农业户籍居民,落实上环措施的每人每月发放25元“节育奖”,落实结扎措施的每人每月发放50元“节育奖”。

  (五)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之日起,每人每月发放80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之日起,每人每月发放50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城镇居民同时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六)计划生育手术术后并发症对象生活补助金: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发生病情,且经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鉴定,确认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按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一级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发放400元,二级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发放300元,三级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50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部门应与奖励扶助金代发机构明确有关发放工作要求,确保代发机构及时准确将奖励扶助金划拨给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账户中。

  第十二条 对使用专项资金发放对象信息应在“广东家庭发展奖励信息管理系统”及“中山市利益导向奖励金发放管理系统”如实反映,并作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的重要途径。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镇街、村(社区)卫生健康(计生)部门对各子项目申请对象的资料严格按照有关实施细则执行并严格审核,包括个人申请、受理部门初审、审核、确认、公示、告知。所有申请资料档案及专项资金使用凭证按时进行汇总、存档。各镇街在各子项目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后根据有关财务流程向对象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来源、拨付及结算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奖励扶助项目所需经费由镇街财政负担,市级财政按不高于40%的比例对非功能类镇街财政予以经费补助,专项资金纳入市卫健部门预算。中央和省在年度内有对专项资金子项目进行补助的,应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使用中央和省补助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计划生育手术术后并发症对象生活补助每月按时发放给奖扶对象;计划生育每月“节育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每季度按时发放给奖扶对象;城镇独生子女保健费每年一次性发放全年应发金额。

  第十六条 市、镇街两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定时对当年度安排的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确定专项资金的盈余情况;专项资金有结余,将进行回收;根据“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要求,专项资金按市级补助基数部分使用额度不足,各镇街应配足资金,保障专项资金各子项目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各镇街卫生健康部门要对下年度专项资金内各子项目的奖励扶助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扶助计划,并按时报送镇街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奖扶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根据年度绩效、负担比例将所需资金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如下信息:

  (一)本办法及相关资金子项目实施细则。

  (二)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分配明细及金额等。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验收结果。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奖励扶助政策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用途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资金使用用途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相应调整申请,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卫生健康局及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卫生健康局重点对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

  (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各子项目执行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按规定向市卫生健康局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镇街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覆盖专项资金所有子项目;市级每年对各镇街资金使用等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

  (二)市卫生健康局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配合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问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决策制度和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政预算有关规定,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或无故滞留、缓拨资金,严重影响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措施不力,造成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低下或产生损失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镇街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或发放对象,按有关规定问责。

  (五)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 对于使用专项资金发放的奖励扶助对象,有关监管部门发现其不符合相关实施文件规定或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镇街卫生健康分局有权取消对象的奖励扶助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扶助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子项目内的有关实施文件中资金管理、经费安排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山市卫生计生经费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中卫计〔2014〕158号)《中山市利益导向优惠奖励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市级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中山市计划生育专项资金(计生家庭发展奖扶)管理办法》解读